唐山市丰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发布时间:2023-01-10 16:23:17


唐山市丰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局行政检查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存在行政行为违法、不当或不作为、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收取钱财礼物、吃拿卡要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向我局提出的投诉或举报。

    第三条 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负责对行政检查人员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工作,投诉举报电话:0315-8288908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投诉举报处理科室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第五条 投诉举报处理科室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 投诉举报处理科室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3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七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投诉举报处理科室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

    第八条 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