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水产养殖生产活动的通知
唐山市丰南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水产养殖生产活动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水产养殖生产,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规范水产养殖生产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各养殖业者要坚决服从辖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充分认识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用工制度,做好返岗人员情况了解和信息登记报备,积极协助辖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做好个人防护,对所有进出养殖场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和体温测试,场区内尽量做到分区管理、人员分开操作,生活相对隔离,做好苗种、饲料、燃料、药物等养殖生产必需物资计划,密切关注疫情防控与产业动态,维持疫情期间生产正常有序。
二、严格做好苗种生产工作。水产苗种生产单位要依法办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证生产。全面落实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出售、运输、捕苗前应主动申报检疫,水产养殖单位购买苗种时索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提升从业人员尊法守法意识,营造良好的检疫氛围。配合渔业部门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测、检疫、监管和调查统计工作,自觉维护渔业产业发展,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上级报告。
三、严格落实生产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生产纪录制度,如实记录水产养殖管理情况,对水质监测、清池消毒、苗种投放、饲料投喂、药品使用、病害发生和治疗等生产过程建立记录制度,档案记录应保存2年以上。使用的水产苗种为自繁自育或采购自正规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投放的水产苗种应当经检疫合格。饲料、药品等投入品整齐存放在专用场所且来源正规,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投入品。不生产、不销售不合格的水产品,确保不合格水产品不流入市场。
四、严格落实环保要求。养殖业者要转变传统养殖观念,积极发展循环水养殖、种养结合养殖、多营养层次综合养殖等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对池塘进行清整、改造,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发展生态套养模式,减少养殖中的投饵量,注重水质调节,增强环保意识,配备必要的水质处理设施设备,对养殖尾水对养殖尾水进行处理,养殖尾水排入污管的主要指标不得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等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直接排入公共自然水域的,主要指标不得超过《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或《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3-2007)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农田灌溉使用的,主要指标不得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严禁养殖尾水不达标排放。各养殖场及附属设施严格按照环保及相关要求采取合法的清洁供热取暖方式取暖。
五、加强养殖场区环境治理和废弃物管理。各养殖场需设置必备的垃圾桶,定期清理整治污水沟渠,清除各类生活垃圾、杂物、废弃物以及建筑垃圾,确保场区环境整洁。对过期的饲料、药品、池塘淤泥、生活垃圾等进行分类收集,妥善处理。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养殖水产品应依法进行深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请广大养殖业者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落实,促进我区水产养殖业上档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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