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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

唐山市丰南区蔬菜协会 “丰南西红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来源:丰南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5-06-19 08:24:34 浏览次数:4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丰南西红柿”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和提高“丰南西红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丰南西红柿”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丰南西红柿”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第三条  唐山市丰南区蔬菜协会是“丰南西红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申请使用“丰南西红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唐山市丰南区蔬菜协会审核批准。

第二章  “丰南西红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使用“丰南西红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品的生产范围位于北纬39°11′28″-39°39′28″,东经 117°51′43″-118°25′28″。分布在胥各庄街道、小集镇、黄各庄镇、西葛镇、大新庄镇、钱营镇、唐坊镇、王兰庄镇、柳树酄镇、黑沿子镇、丰南镇、大齐各庄镇、南孙庄乡、东田庄乡、尖字沽乡,共15个乡镇街道境内

该地区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

该地域位于河北省东部,地处渤海湾中心地带,属暖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具有春季干旱多风,夏季炎热多雨,秋季天高气爽,冬季寒冷少雪,四季分明的特征。丰南日照时数月际之间呈双峰型变化,最高峰在5月,次高峰在9月,日照充足,全年日照时数为2528.5小时,日照百分率为57%,年平均气温为11.4℃。丰南区自然降水资源比较丰富,年雨量平均为580.7毫米,在西红柿开花、结果等关键时期温度适宜、降水量适宜为西红柿的栽培和生长提供了最为适宜的气候条件。丰南区以退海陆地及冲积平原为主体的山前土壤,疏松肥沃,土壤Ph值中性偏碱,有机质含量高,平均在1.2%左右,有效钾平均在600ppm。些优越的地理环境非常适合西红柿种植生长,从而造就了丰南西红柿的优良品质。

第六条 使用“丰南西红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品的特定品质:

产品的感观特性:丰南西红柿脐小、高圆,表皮粉红光滑,沙瓤、果肉厚而多汁,心室小,口感酸甜、风味独特,香味浓厚营养丰富。

品的内在品质每100克西红柿含蛋白质0.7克,高于普通西红柿蛋白质0.6克的含量;含碳水化合物3.2克,低于普通西红柿3.3克的含量。此外含有脂肪0.2克,磷22毫克,铁0.3毫克,胡萝卜素0.25毫克,硫胺素0.3毫克,核黄素0.03毫克,尼克酸0.6毫克,抗坏血酸11毫克,还含维生素P番茄红素谷胱甘肽、苹果酸、柠檬酸等多种营养元素

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丰南西红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三章  “丰南西红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申请使用“丰南西红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应向唐山市丰南区蔬菜协会递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条  唐山市丰南区蔬菜协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15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唐山市丰南区蔬菜协会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及产地进行实地考察。

2、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条  符合“丰南西红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1、双方签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申请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

3、申请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

4、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丰南西红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15天内,向注册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唐山市丰南区蔬菜协会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  “丰南西红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两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向唐山市丰南区蔬菜协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  “丰南西红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  “丰南西红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2、使用“丰南西红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唐山市丰南区蔬菜协会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条  “丰南西红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1、维护“丰南西红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特定品质、质量和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2、接受唐山市丰南区蔬菜协会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

3、“丰南西红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丰南西红柿”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丰南西红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丰南西红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五章  “丰南西红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  唐山市丰南区蔬菜协会是“丰南西红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下列工作:

1、负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

2、组织、监督按规定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3、负责对使用“丰南西红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4、对使用“丰南西红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5、维护“丰南西红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

6、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7、对违反本规则的经营者作出处理。

 第十条  对本规则条款的修改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唐山市丰南区蔬菜协会与“丰南西红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定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双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  唐山市丰南区蔬菜协会为保证“丰南西红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丰南西红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  “丰南西红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  “丰南西红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唐山市丰南区蔬菜协会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十九  对未经唐山市丰南区蔬菜协会许可,擅自在本申请包括的商品上使用与“丰南西红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唐山市丰南区蔬菜协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丰南西红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规则,唐山市丰南区蔬菜协会有权收回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收回已领取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  使用“丰南西红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唐山市丰南区蔬菜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  “丰南西红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商标注册、续展事宜,印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和“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标识,检测产品,受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丰南西红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品的声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  本规则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之日起生效。

 

 

                                      唐山市丰南区蔬菜协会

   20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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