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区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区局各科室、综合执法机构、分局(以下简称相关机构)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进行公示。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坚持“谁执法,谁公示”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第四条 区局法规科负责区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组织指导。相关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五条 局相关机构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相关机构应当报局综合办公室确定。
第二章 公示载体
第六条 局相关机构应当通过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和丰南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第三章 事前公开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包括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途径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公开的信息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第八条 区局法规科根据法定职责组织编制并向社会公开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公开执法职责、权限、依据、救济途径等内容。
区局法规科向社会公开区局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执法类别等信息。
第九条 区局相关科室、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方式、执法步骤、执法时限等执法程序规定,按照执法类别编制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各类行政执法的具体操作流程。
区局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公开区局受理投诉举报的范围和渠道,并按规定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区局信用监管科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规定,编制并向社会公开区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类别、事项、对象、依据、承办机构等内容。
第四章 事中公示
第十条 区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鼓励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现场检查等执法活动中采取佩戴执法证件方式,全程公示执法身份。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区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识,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 区局相关机构政务服务窗口应当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公开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示范文本,提供办理进度查询和咨询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提供便利。
第五章 事后公开
第十三条 区局相关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区局相关机构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公开。
第十五条 区局相关机构应当执行国家关于行政执法决定公开期限的规定。公开与社会信用信息有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公开的期限应当与国家规定的信用信息公开的期限相一致。
第十六条 区局相关机构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时,不予公开下列信息:
(一)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区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区局相关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会议纪要、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九条 区局相关机构应当明确至少一名工作人员负责采集、汇总、传输、发布和更新行政执法信息,并报区局法规科备案。
第二十条 区局相关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纠错机制,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及时予以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要求区局予以更正的,区局相关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予以更正。
第二十一条 区局相关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监测和应对机制,因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引发舆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应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