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 市监 处罚 〔 2023 〕132号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 市监 处罚 〔 2023 〕132号
当事人: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农村宴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282MA0E***
住所(住址):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件号码: 130222197602****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我局执法人员在2023年5月24日对该单位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农村宴席的顾客就餐后餐桌上剩余饭菜较多(已当场拍照取证),造成明显食品浪费。该单位未按要求提示反食品浪费告知,未做到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令其5月30日前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处罚。2023年5月30日复查时该农村宴席未按整改要求提示反食品浪费相关的告知,在已就餐完毕的餐桌上仍有剩余大量菜肴(已照片取证)。
2023年5月30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张立顺农村宴席法人张立顺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询问,***承认由于疏忽大意,没往心里去,存在侥幸心理,顾客多点餐我就可以多挣点钱,从心里也不想提醒他们,所以也就没提示反浪费的告知,也不曾想有这么严重。
经查,(案件事实) :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农村宴席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5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证明该单位的违法事实。
2.2023年5月24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该单位的违法事实。
3.2023年5月24日责令改正通知书复印件,证明该单位的违法事实。
4.2023年5月24日当场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证明该单位的违法事实。
5.2023年5月30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该单位的违法事实。
6.2023年5月30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该单位的违法事实。
7.2023年5月30日询问调查笔录,证明该单位违法事实。
8.负责人张立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单位负责人。
9.小餐饮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单位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资格。
本局于2023年6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丰南市监小罚告字〔2023〕011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力。当事人已陈述,无申辩。
本局认为, 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农村宴席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属于轻微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该单位的行为不属于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本案性质轻微,属于轻微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5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到中国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地址:建设路80号,户名:唐山市丰南区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或者通过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方式为:电子缴款)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6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 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