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 2023〕 173 号
丰南市监处罚〔 2023〕 173 号
当事人: 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唐山市丰南区丰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姚**
身份证件号码: 130282******0455
2023年8月2日,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执法人员*******等人组成执法小组,对位于丰南区电子产业园内由姚**经营的小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姚**在场的情况下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正在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3年8月23日前改正。2023年8月24日,执法人员再次到姚**经营的小餐饮店对之前下达的责令改正事宜进行复查,发现该店仍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正在从事餐饮经营活动。
经调查,姚**承认其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事实。该店营业面积为25平方米,从2023年7月22日开始经营,主要供应一天三顿饭,销售给产业园区的工地部分工人。从开业到现在,产业园区工地工人少,中间下达责令改正停了20天,共销售1600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8月2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询问笔录、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
2、2023年8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证明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拒不改正,仍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在本案的案件调查过程中以及下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我局办案人员充分给予当事人回避、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回避、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行为。
自由裁量: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行为,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整。
2、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2600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9月5日
罚证字第02100022号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