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2023】101 号
唐山市丰南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处罚【2023】101 号
当事人: 丰南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28**
住所: 丰南区胥各庄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302221**
联系电话:1517**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丰南区胥各庄镇**
2023年4月7日,我局收到唐山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编号为202304062900007的处理单,举报人称其在位于唐山市丰南区顺达街**购买的双汇品牌火旋风刻花香肠,已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2022年8月26日,保质期120天)。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该店店铺牌匾为一米超市,营业执照名称为丰南区一厘米食品超市,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为唐山市丰南区胥各庄镇**。执法人员发现该店货架摆放正在销售的双汇火旋风刻花香肠已经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2022年8月26日,保质期120天)共计13根。执法人员当场电话请示局领导,经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13根双汇火旋风刻花香肠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4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店实际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高立红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4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5日销售超保质期双汇火旋风刻花香肠1根(生产日期2022年8月26日,保质期120天),销售金额2元;该批次香肠是当事人于2022年10月店铺刚开业时从早市老六批发部购进的,共购进一箱(20根/箱),自家孩子吃了6根,剩余13根摆放在其店铺货架上售卖于2023年4月7日由执法人员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14根超过保质期双汇火旋风刻花香肠货值金额共计28元,违法所得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唐山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编号为202304062900007的处理单及举报人提供的超期食品照片和微信付款记录,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2023年4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2023年4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丰南区一厘米食品超市负责人高立红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数额。
4、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双汇火旋风刻花香肠进货来源。
本局于2023年4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丰南市监胥罚告〔2023〕200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力。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且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双汇火旋风刻花香肠13根;
2、没收违法所得2元 ;
3、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建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户名:唐山市丰南区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6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