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2023〕148号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处罚〔2023〕148号
当事人: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
住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30222**
2022年9月14日我局收到群众举报,称在位于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购买一款生日蛋糕,食用后发现大便排出金色东西,询问商家,商家说蛋糕上有食用金箔。2022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店核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收银台抽屉发现装饰金箔一瓶,(2g/瓶、生产日期模糊不清、生产商:宁波江北焙友食品有限公司),询问负责人该瓶装饰金箔用途,负责人称用于装饰裱花蛋糕,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该瓶装饰金箔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我局于2022年9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 2022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9月28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在淘宝购买装饰金箔一瓶
(2g/瓶、生产日期模糊不清、生产商:宁波江北焙友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称只销售过一款用该瓶装饰金箔制作的生日蛋糕,是2022年9月11日顾客通过微信订购的,顾客提供蛋糕样品,按顾客要求做了一个一模一样的侧面有金箔装饰的蛋糕。顾客于当天19:30左右取走,销售178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的投诉举报函,2022年9月16日我局在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2022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作的询问笔录,当事人与顾客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该单位加工并销售用金箔装饰的生日蛋糕的事实。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情况。
3.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已取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许可。
2023年7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丰市监胥罚告〔2023〕201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经营数额小,没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且生活确有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六)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之规定,予以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178元;
没收装饰金箔一瓶;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