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娜无照经营化妆品

发布时间:2024-01-10 12:07:00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处2023200

当事人:李娜

住所:唐山市丰南区***********

身份证号码:130282***********

20231017上午,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黄各庄分局执法人员崔继承、王子龙在对辖区商户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位于丰南区西葛镇西葛村的美睫美甲店正在营业,执法人员要求该店经营者李娜出示营业执照,李娜表示尚未办理营业执照。经现场检查,该位于西葛镇******占地面积约30平米。门头标有小娜(女装)美甲美睫工作室字样牌匾店内东侧共有4个货架,上面排放着200瓶广州念薇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搜色甲油胶(15克/瓶)。执法人员当场查看了该款化妆品的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厂家的营业执照、进货发票。后经询问李娜,该店目前已营业两日,为顾客做美甲使用了搜色甲油胶,加工时费共计获利200元。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10月23日前办理营业执照,逾期不改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于当日下午即办理了营业执照,名称为唐山市丰南区西葛镇小娜女装店。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23年10月16日、10月17日经营丰南区西葛镇西葛村美睫美甲店,期间,李娜对其经营的化妆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两日内,共为一名顾客做美甲,使用了搜色甲油胶,加工时费共计获利200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于当日下午即办理了营业执照,改正了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2.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照片、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无照经营的事实和违法所得的金额的数量;

3.化妆品的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厂家的营业执照、进货发票证明购进化妆品的来源、数量、价格,并且证明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案件性质: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之规定,涉嫌构成无照经营化妆品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于当日下午即办理了营业执照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对当事人仅做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第一款规定涉嫌构成无照经营化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做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200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户名:唐山市丰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 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罚款。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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