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娜无照经营化妆品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处罚〔2023〕200 号
当事人:李娜
住所:唐山市丰南区***********
身份证号码:130282***********
2023年10月17日上午,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黄各庄分局执法人员崔继承、王子龙在对辖区商户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位于丰南区西葛镇西葛村的美睫美甲店正在营业,执法人员要求该店经营者李娜出示营业执照,李娜表示尚未办理营业执照。经现场检查,该店位于西葛镇******占地面积约30平米。门头标有“小娜(女装)美甲美睫工作室”字样牌匾,在店内东侧共有4个货架,上面排放着200瓶广州念薇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搜色甲油胶(15克/瓶)。执法人员当场查看了该款化妆品的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厂家的营业执照、进货发票。后经询问李娜,该店目前已营业两日,为顾客做美甲使用了搜色甲油胶,加工时费共计获利200元。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10月23日前办理营业执照,逾期不改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于当日下午即办理了营业执照,名称为唐山市丰南区西葛镇小娜女装店。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23年10月16日、10月17日经营丰南区西葛镇西葛村美睫美甲店,期间,李娜对其经营的化妆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两日内,共为一名顾客做美甲,使用了搜色甲油胶,加工时费共计获利200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于当日下午即办理了营业执照,改正了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2.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照片、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无照经营的事实和违法所得的金额的数量;
3.化妆品的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厂家的营业执照、进货发票证明购进化妆品的来源、数量、价格,并且证明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案件性质: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之规定,涉嫌构成无照经营化妆品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于当日下午即办理了营业执照,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对当事人仅做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涉嫌构成无照经营化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做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户名:唐山市丰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 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罚款。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一 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