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瑞敏无照经营散煤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处罚〔2023〕204 号
当事人:高瑞敏
住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身份证号码:130222***********
2023年10月19日,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黄各庄分局执法人员崔继承、何士杰在对辖区商户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位于丰南区*************的兰州拉面存放袋装散煤约一吨,经询问经营者马哈尕,得知该散煤是其联系一张名片上的手机号,后来对方送货上门的,购买了1.05吨煤,花费1300元。该名片内容印有“百乐门农家院,订餐电话151********,地址:黄各庄镇李家庄村委会对门”。执法人员随即到百乐门农家院找到了经营者高瑞敏,经核实,名片上手机号码的使用者也是高瑞敏,其对销售给兰州拉面散煤的事实表示认可。后经询问高瑞敏,其陈述自己有一个用来存储销售散煤的大院。执法人员在高瑞敏的带领下,对该大院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大院坐落在黄各庄镇李家庄村宣曹公路东侧,占地面积3亩,内有铲车、小拖车各一台,磅秤一台,现场并没有发现散煤。据高瑞敏称,其在2020年9月16日将经营煤炭的营业执照注销后,总共销售过三次散煤,都是从内蒙王凤刚吉格斯太煤厂购进的,分别是2022年冬天购进30吨,购进价格每吨1500元,销售给附近居民每吨1600元;2023年9月购进8吨,购进价格每吨1160元,销售给附近居民每吨1240元;2023年10月购进33吨,购进价格每吨1260元,销售给附近居民每吨1350元。共计销售散煤71吨,从中获利6610元。执法人员对高瑞敏无照经营散煤的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自2022年冬天至今,利用发布名片的形式,向附近居民及商户推广销售散煤,由内蒙王凤刚吉格斯太煤厂购进散煤,再利用丰南区黄各庄镇李家庄村宣曹公路东侧大院作为煤场,进行非法储存、分装、销售散煤,期间共计销售散煤71吨,从中获利66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微信头像、名称,证实了当事人主体情况;
2.兰州拉面查获的散煤照片、销售散煤者发放的名片、给马哈尕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购进散煤的来源、数量、价格等情况;
3.对李家庄煤场的现场检查照片、给高瑞敏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散煤的购进途径、销售数量、获利等情况。
案件性质: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之规定。涉嫌构成无照经营散煤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表示以后不再经营散煤,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对当事人仅做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涉嫌构成无照经营散煤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做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661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户名:唐山市丰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 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罚款。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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