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2024〕011号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处罚〔2024〕011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130423***********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3年12月13日,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岔河分局接到丰南区南孙庄镇政府工作人员电话称,有人在南孙庄镇马辛庄村未经设立登记销售劣质散煤。我分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南孙庄镇政府工作人员已将当事人涉嫌未经设立登记销售的劣质散煤及运输车辆带到南孙庄镇政府院内。经过现场检查,一辆农用车上装有散煤26袋,重量约1.3吨,当事人当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及煤炭购买票据和质量检查报告。当日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批次散煤进行了扣押,并对该批次散煤按程序进行了随机抽样,委托河北中科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3年12月19日,我局收到河北中科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编号为唐煤检字2023第23120202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该送样样品经检验,依据GB34169-2017《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标准,该样品经检验不符合“无烟1号”的规定,全硫(st,d)%≤0.5,挥发分(Vdaf)% ≤12.00灰分(A,d)% ≤16.00。样品检测结果挥发分值33.38.该样品经检验不符合“无烟1号”的规定。经查,当事人居住在天津市*********村,该批次散煤是当事人在芦台当地个人手里收的,共收购了26袋约1.3吨。每吨以620元收购,经人介绍南孙庄镇马辛庄村有村民想买几袋,于是当事人用自家车辆把这26袋煤拉到南孙庄镇马辛庄村销售,想以每吨700元的价格卖出。截至2023年12月13日被查扣时,这些煤还没有售出,没有获利。2023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唐煤检字2023第23120202号检验报告,2023年12月19日对当事人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对该检验报告没有异议,放弃复检,我们认定你未经设立登记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散煤。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散煤零售经营活动及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2月13日,执法人员在南孙庄镇政府制作的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抽样记录和现场照片,反映了对当事人涉嫌销售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散煤进行随机抽样和扣押的情况。
2. 《检验委托书》、检验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证明我局委托河北中科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民用散煤(无烟1号)进行检验的情况及河北中科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的资质情况。
3. 河北中科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的唐煤检字2023第23120202号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煤炭样品中全硫、挥发分和灰分项目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 2023年12月19日,执法人员在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岔河分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设立登记销售散煤的行为;购进和销售散煤的时间、数量、价格及获利情况;收到检验报告没有异议,放弃复检情况。
5. 2023年12月19日,执法人员在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岔河分局制作的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收到唐煤检字2023第23120202号检验报告的情况。
6. 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之规定,构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散煤零售经营活动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散煤零售经营活动及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没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涉嫌未经设立登记从事散煤零售经营活动及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的行为,给予一般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构成的未经设立登记从事散煤零售经营活动的行为,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之规定和《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受到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构成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行为,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煤炭1.3吨。
2、处罚款计1001元。
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煤炭1.3吨。
2、处罚款计1001元。
在本案的案件调查过程中以及下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我局办案人员充分给予当事人回避、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回避、陈述、申辩、听证。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