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2024)14号

发布时间:2024-01-26 10:26:32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罚决202414

当事人:郑志喜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2MA0C4WLB0Y

住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经营者:郑志喜      

身份证号码:130222***********X

2023年10月11日,我局接到投诉人以挂号方式寄送的投诉举报信,反映其于2023年8月13日在当事人经营的店铺内购买的油泼面辣条超过保质期,请求我局依法受理立案查处、责令依法赔付并要求奖励。我局于10月12日将此投诉举报转交黄各庄分局办理,黄各庄分局经请示袁占锋局长批准,由崔继承、王子龙负责承办,核查案件线索。执法人员10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并于2023年10月26日对当事人郑志喜进行询问调查,查清了案件事实。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6年5月5日,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2023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投诉人举报的“俏巴妹”牌油泼面,对于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当事人不予认可,否认曾经销售过该种食品。执法人员认为,举报人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仅有用手机电子支付界面截屏、“俏巴妹”油泼面照片、当事人店面外景照片,这些证据在真实性、关联性方面的证明力不足,在没有其他物证、书证、现场检查等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不能认定当事人曾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俏巴妹”油泼面食品。

但是,执法人员检查时在当事人店内货架上发现29袋(计量方式:计量称重)“张奇龙”牌唐僧素牛排(调味面制品),包装标注生产批号2023.04.01.B72,保质期180天,在现场检查时已经超过食品保质期,遂对当事人购进销售“张奇龙”牌唐僧素牛排(调味面制品)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当事人2023年5月1日由唐山市路南区荷花坑市场B座24号刘占勋处购进该种食品,共购进1件*30袋/件,进货价格0.3元/袋,当事人以0.5元/袋价格进行销售,截止现场检查时已经售出1袋,因没有销售记录,具体售出日期不能确定。剩余的29袋“张奇龙”牌唐僧素牛排(调味面制品)在货架上摆放销售。

另查,当事人购进“张奇龙”牌唐僧素牛排(调味面制品),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索要了进货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人寄送我局的投诉举报信、电子支付凭证、“俏巴妹”牌油泼面食品照片、当事人店面照片,证明我局收到消费者举报当事人涉嫌违法经营行为线索的时间、内容;

2.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视频,证明不能认定当事人曾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俏巴妹”牌油泼面的事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张奇龙”牌唐僧素牛排(调味面制品)的进货价格和数量、销售价格和剩余数量等具体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的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购进“张奇龙”牌唐僧素牛排(调味面制品)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的情况。

2024年1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丰南市监黄罚告【2024】0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全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张奇龙”牌唐僧素牛排(调味面制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销售的“张奇龙”牌唐僧素牛排(调味面制品)虽然已经超过保质期,但数量仅仅29袋,货值仅仅14.5元,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际和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依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五条第(二)、(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轻微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生产批号2023.04.01.B72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张奇龙”牌唐僧素牛排(调味面制品)29袋;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户名:唐山市丰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 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罚款。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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