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2004)12号

发布时间:2024-01-29 10:19:03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罚决202412

当事人:唐山市丰南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2MA0C2BFK89

住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黄各庄镇西鸿鸭泊村

经营者:张克祥      

身份证号码:130222********13

“12315”平台交办的消费者投诉(工单编号:1130207002023101032173868),投诉人2023年10月10日在唐山市丰南区黄各庄镇克祥超市购买了一袋玖香花生米,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17日,保质期9个月,已过期。望贵局处理调解。经请示袁占锋局长批准,由何士杰、王子龙承办,核查案件线索。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被投诉的食品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当事人经营者张克祥进行询问,查清了案件事实。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6年4月15日,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2023年3月21日,当事人由唐山市丰南区黄各庄镇永钢食品超市购进了皖源达玖香花生米10袋,每袋115克,制造商:唐山市开平区皖源达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大史马村,生产许可证号:SC11813020500049,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2022年12月17日,该商品已过期。进货价格为2.3元/袋,当事人在其商店销售,销售价格为3元/袋。2023年5月,当事人销售了2袋,当时该商品未过期。10月10日,投诉人购买了1袋皖源达玖香花生米,在投诉人购买时,该花生米已经超过保质期。另外7袋花生米,在执法人员对克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7袋花生米都摆在货架上,没有销售出去。

另查,当事人购进皖源达玖香花生米,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索要了进货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2.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皖源达玖香花生米的进货价格和数量、销售价格和数量等具体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进货票据的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购进该种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的情况。

2024年1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丰南市监黄罚告【2024】0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全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皖源达玖香花生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销售的皖源达玖香花生米虽然已经超过保质期,但数量仅仅10袋,货值仅仅23元,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际和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依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五条第(二)、(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轻微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皖源达玖香花生米7袋*115克/袋;

2:没收违法所得0.7元;

  3:罚款5000 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户名:唐山市丰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 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罚款。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原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