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胥当罚〔2024〕002号
当事人:丰南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住址): 唐山市丰南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你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购进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即日起 15 日内通过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 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31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 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