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不予处罚〔 2024〕 第 008 号
丰南市监不予处罚〔 2024〕 第 008 号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282***********
住所(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130221*************
2024年1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我局委托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唐山市丰南区家鸣便利店销售的部分食用农产品进行随机抽样,送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4年2月8日,我局收到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MTSPHB2400254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香蕉经抽样检验,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我局于2024年2月18日立案对当事人经销该批次香蕉的情况进行调查。2024年2月9日,执法人员将MTSPHB2400254号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该检验报告结论没有异议,不申请复检。经查,当事人已经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称这批次的香蕉是于2024年1月15日在路北区******菜市场****2号个体工商户***处进的货,共进55元的货。在购进该批次香蕉时向***索要了营业执照、销货清单。在调查过程中,经营者***称他们对该批次的香蕉肯定没有添加多菌灵药物,截至2024年2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已经将该批次香蕉除去抽样的2.57公斤外全部售出,得销货款75元。这批次香蕉全部销售后,当事人没有收到因食用该批次香蕉后身体产生不良反应的投诉。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4年1月16日,当事人销售的香蕉不合格。该批次香蕉是***于2024年1月15日在路北区******村******2号个体工商户吴凤阁处进的货,共购进55元的货。在购进该批次香蕉时向***索要了营业执照、销货清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明了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和资质情况。
2、2024年1月16日,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制作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唐山市丰南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反映了抽检当事人经销的食用农产品的情况。
3、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MTSPHB2400254号检测报告,证实了当事人被抽检这批次的香蕉的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2024年2月9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商店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反映了当事人收到MTSPHB2400254号检测报告时,当事人经销的被抽检批次香蕉已售完的情况。
5、2024年2月18日,执法人员在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岔河分局对当事人经营者***制作的询问笔录证实了被抽检批次的香蕉是***于2024年1月15日在路北区******村菜市场南排东2号个体工商户***处进的货并索要了对方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
6、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本局认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当事人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2024年1月15日该批次香蕉是***在路北区******菜市场南排东2号个体工商户***处进的货,***在购进该批次香蕉时向***索要了营业执照、销货清单。不知道其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不合格食品的来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当事人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由于当事人并不知道其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不合格食品的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我们建议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2月29日
罚证字第02100022号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