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2024)023号

发布时间:2024-03-07 10:17:48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处罚 〔2024〕023号

当事人:唐山***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MA***

住所(住址):河北丰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1201091968***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3年12月18日接局质量发展与认证监督管理科案件交办单和相关材料(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 编号:0087031、不合格产品检验检测报告,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报告编号:SY202315690、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关于唐山***有限公司复检确认样品的情况报告 冀质检研办[2023]76号复印件、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调查唐山***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市监抽字[2023]217号复印件、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局关于组织调查唐山***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唐市监抽字[2023]27号复印件)。2023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唐山***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目前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该公司出示了在此次省级专项监督抽查中收到的相关检验报告和资料。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提取了现场照片,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上述不合格产品已全部销售。未发现库存。被检产品的备样存放于临时库房中,封条明显破损、位置有偏移,捆绑铁丝位置有变化。经主管副局长2023年12月19日批准,我局对此案件立案调查。据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当事人生产的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在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专项监督抽查中被抽样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镀层厚度-立杆外表面局部厚度、镀层厚度-立杆外表面平均厚度项目不符合JG/T503-2016《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标准,依据《2023年河北省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3年9月25日收到上述报告,报告编号(SY202315690)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0072629。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2023年12月4日,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李志兵、宋天培在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的陪同下共同到达唐山***有限公司对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规格型号为:B型标准型)备用样品进行样品确认。发现备用样品封条明显破损、捆绑铁丝位置有变化,不符合复检要求,不能确定为原封备用样品,经抽样人员与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沟通,最后做出研判,确定该备用样品不具备复检要求。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初检机构和唐山***有限公司共同对复检样品移交单现场签字确认。根据以上情况,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建议省局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18号令)》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复检,并以初检结论为最终结论。根据检验检测报告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抽样批量为483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除样品外的451根已全部销售。据该公司受委托人***介绍,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批产品已销售,因公司同规格不同批次的产品较多,现在无法确定上述产品销往何处,无法追回。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该公司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报告复印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复印件、抽样单复印件。

经查,(案件事实) :1、当事人生产的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在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专项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产品的批量为483根,上述产品除样品外的451根已全部销售,因公司同规格不同批次的产品较多,无法确定上述产品销往何处,无法追回。据该公司受委托人***介绍,由于当时产品销售单价低于生产成本,没有利润,当时的1米立杆销售价格是28元/根。当事人生产的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在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专项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并已销售。2、备用样品封条明显破损、位置有偏移,捆绑铁丝位置有变化,不能确定为原封备用样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业务科室案件移交材料:案件交办单和相关材料(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 编号:0087031、不合格产品检验检测报告,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报告编号:SY202315690、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关于唐山***有限公司复检确认样品的情况报告 冀质检研办[2023]76号复印件、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调查唐山***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市监抽字[2023]217号复印件、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局关于组织调查唐山***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唐市监抽字[2023]27号复印件),证明案件来源。

2、我局业务科室以及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检验报告包括:不合格产品检验检测报告,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报告编号:SY202315690),上述报告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在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专项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

3、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关于唐山***有限公司复检确认样品的情况报告(冀质检研办[2023]76号)复印件,上述文件证明该单位违法事实。

4、执法人员的现场笔录、照片,证明对当事人检查情况,该批量不合格产品已无库存,已销售。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

6、当事人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和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7、当事人提供了该公司接到不合格报告后进行的整改措施材料,证明该公司积极改正的态度。

8.当事人提供的盘扣1米立杆生产成本明细,以及近几月平均售价,证明因市场原因,价格倒挂没有利润,无非法所得。

9、对当事人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证明该单位的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本局于2024年2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丰南市监罚告〔2024〕SZ003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力。当事人已陈述,无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1、当事人生产的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在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专项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裁量幅度较轻适用条件标准3的规定。

2当事人生产的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在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专项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后申请复检,因备用样品封条明显破损、位置有偏移,捆绑铁丝位置有变化,不能确定为原封备用样品,违反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样品需要先行存放在被抽样者、销售者处的,应当予以封存,并加施封存标识。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妥善保管封存的样品,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样品的。” 构成了未妥善保管封存的样品,损毁样品的行为,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四)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样品的。” 构成了未妥善保管封存的样品,损毁样品的行为,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裁量幅度较轻适用条件标准2的规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在此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进行整改,目前未收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有危害后果的反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的行政处罚。1、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裁量幅度较轻适用条件标准3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一点六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法所得。”2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裁量幅度较轻适用条件标准2的规定:“处九千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1、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因无利润,所以无法没收违法所得,拟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4876.4元。2、当事人未妥善保管封存的样品,损毁样品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5000元整。

决定合并处罚如下:罚款19876.4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到建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户名:唐山市丰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或者通过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方式为:电子缴款)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3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一  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