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罚决〔2024〕026号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罚决〔2024〕026号
当事人:唐山市丰南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2MA****3N7E
住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经营者:谢**
身份证号码: 130282********0170
2023年11月29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反映其于2023年11月23日在当事人开设的店铺内购买了灵芝孢子油,牛蒡根养肝茶等食品花费870元,后发现灵芝孢子油以及茶叶为三无食品,并且都宣传了诸多功效,投诉举报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请求我局依法受理立案查处、责令依法赔付并要求奖励。我局于11月30日将此投诉举报转交黄各庄分局办理,黄各庄分局经请示袁占锋局长批准,由崔继承、王子龙负责承办,核查案件线索。执法人员11月30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并于2023年11月30日、12月5日、2024年2月1日对当事人谢瑞强进行询问调查,查清了案件事实。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8年4月17日,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2023年11月30日,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的店铺内北侧货架最上面一层中间位置,发现有投诉举报人所述的8瓶孢子油摆放待售,保鲜柜内有一袋牛蒡根养肝茶,现场未发现投诉举报人提供图片里包装孢子油的礼盒。小瓶孢子油瓶体上标注:“主要成分:三萜类灵芝酸、不饱和脂肪膜、有机锗、灵芝多糖等;保健功能:增强免疫力;适宜人群:免疫力低下者;不适宜人群:少年儿童、孕妇;食用方法:每日两次,每次1粒~2粒;产品规格:0.5g/粒;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见包装;贮藏方法:密封阴凉、干燥保存;注意事项: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等内容,并且有“增强免疫力”字样功效宣传。牛蒡根养肝茶外包装上标注:粗体大字:牛蒡根养肝茶。小字:“配方:牛蒡根、菊花、枸杞、决明子、金银花、桂花等;功效:养肝、护肝、清肝、清肺、明目、润喉、利尿、通便、散风热、消毒肿、咽喉肿痛等。服用方法:直接泡水喝、代茶饮。生产日期:2023.8.22.保质期:24个月,净含量:30包”。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且有“养肝、护肝、利尿”等字样功效宣传。随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投诉举报人提供的孢子油包装礼盒图片两张,主要内容为两个包装礼盒的说明书,其一标注了:“调节体虚、抵抗疲劳、保肝明目”;另一个说明书上标注了:“保健功能:调节体虚、抵抗疲劳、保肝明目。对神经衰弱,术后恢复,舒缓化疗,增强免疫力有很大的帮助,是补益养生的极佳选择”。当事人对上述图片内容表示认可。
经询问当事人,称投诉举报人总共购买孢子油4瓶,每瓶90元,两个盛放孢子油的木质精美礼盒,一个100元,另一个130元,阿胶糕2盒,每盒140元,共计870元,赠送牛蒡根养肝茶1袋。当事人对投诉举报人在其店铺购买孢子油、孢子油精美礼盒的事实表示认可,对于孢子油瓶体上、礼盒上及牛蒡根养肝茶包装上诸多功效宣传情况也表示认可,但提出牛蒡根养肝茶系应投诉举报人要求赠送的,没有收钱,不存在销售行为。但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店铺保鲜柜内发现一袋牛蒡根养肝茶待售,因此认定当事人存在销售牛蒡根养肝茶的行为。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28日从昆明市官渡区乾园堂中药材经营部购进散装灵芝孢子油的1200粒,每粒进货价0.8元,包装瓶是在网上购买的,2元一个,后经分装,每100粒为1瓶,总共12瓶。每瓶成本价82元,售价90元。当事人除向投诉举报人出售4瓶外,剩余8瓶均在货架上待售,后被执法人员扣押。两个盛放孢子油的精美礼盒也是网上购买的,一个进货价90元,售价100元,另一个进货价120元,售价130元。牛蒡根养肝茶也是在网上购进的,应投诉举报人要求赠送1袋,未盈利。
另查,当事人购进散装灵芝孢子油,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席崇和寄送我局的投诉举报信、电子支付凭证、灵芝孢子油照片、当事人店面照片,证明我局收到消费者举报当事人涉嫌违法经营行为线索的时间、内容;
2.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视频,证明当事人经营灵芝孢子油及瓶体包装、礼盒包装和牛蒡根养肝茶的进货价格和数量、销售价格和剩余数量等具体情况,同时也证明了孢子油瓶体包装、礼盒包装、牛蒡根养肝茶外包装应标明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而未标明,不得涉及保健功能、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而涉及了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4.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电子转账记录,证明当事人在购进灵芝孢子油时,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的情况。
2024年3月1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丰南市监黄罚告〔2024〕0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1. 当事人经营预包装食品灵芝孢子油的标签、说明书应标注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而未标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2. 当事人经营预包装食品灵芝孢子油的包装礼盒说明书、牛蒡根养肝茶的外包装,标注了:“舒缓化疗、清毒肿、咽喉肿痛”等字样,涉及了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也构成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3. 当事人经营预包装食品灵芝孢子油的包装小瓶、包装礼盒说明书、牛蒡根养肝茶外包装,标注了:“增强免疫力、保肝明目、养肝、护肝”等字样,声称具有保健功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二)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规定,当事人还是构成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此外,当事人还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作坊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之规定,当事人未取得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进行食品加工活动。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销售的灵芝孢子油数量仅4小瓶,礼盒2个,牛蒡根养肝茶仅1袋,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五条第(二)、(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轻微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的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因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影响较小。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当事人适用裁量幅度较轻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六点五倍以下罚款。此外,当事人还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进行食品加工活动。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和自由裁量,并处罚如下:
1,没收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芝孢子油8瓶,每瓶100粒,每粒0.5克,牛蒡根养肝茶1袋,内含30包,每包10克;
2,没收违法所得共52元;
3,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户名:唐山市丰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 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罚款。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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