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罚决〔2024〕027号

发布时间:2024-04-03 14:22:09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罚决2024〕027号

当事人:唐山市丰南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2MA*********

住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130282********1822

2023年12月20日,我局接到“12315”消费者投诉单(编号:1130207002023122006679138),反映其于2023年12月19日在当事人经营的店铺内购买到了两袋炒菜用的酱料还有淀粉等调料,食用后其和家人均出现了腹泻的情况,后来经查看这两个炒菜用的酱料均已过期,望有关部门严查该商家,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依法赔偿。黄各庄分局经请示袁占锋局长批准,由何士杰、王子龙负责承办,核查案件线索。经核查投诉人在“12315”系统上传的附件两种调料图片,发现其中好人家宫保鸡丁调料,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另一种好人家麻婆豆腐调料,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8日,保质期18个月,未超保质期。执法人员随即电话回访投诉人说明上述情况,并向投诉人了解其和家人腹泻的情况,投诉人表示不能提供证实腹泻与食用过期调料存在直接关系的证据。执法人员于202312月21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并于当日对当事人经营者安康进行询问调查,查清了案件事实。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2617日,办理了营业执照、河北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凭证。2023年1221日,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靠北墙的货架上摆放待售好人家宫保鸡丁调料3袋*80克/袋,产地:四川省成都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51011600847,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已过期;鑫香园大棒骨酱料3袋*160克/袋,产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市中街道科技创新创业园,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51012400025,生产日期2022年11月01日,保质期12个月,也已过期。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购进上述两种食品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1月18日由唐山市丰南区黄各庄镇贵臣副食品经销处购进上述食品,好人家宫保鸡丁调料共购进4*80克/袋,进货价格5元/袋,当事人以6/袋价格进行销售,截止现场检查时仅销售1袋(被投诉人购买),剩余3袋;鑫香园大棒骨酱料共购进3袋*160克/袋,进货价格6/袋,当事人以7元/袋价格进行销售,截止现场检查时未销售。

另查,当事人购进好人家宫保鸡丁调料、鑫香园大棒骨酱料,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河北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凭证,索要了进货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编号:1130207002023122006679138的“12315”系统投诉单,证明我局收到消费者投诉当事人涉嫌违法经营行为线索的时间、内容;

2.当事人营业执照、河北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凭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视频,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好人家宫保鸡丁调料、鑫香园大棒骨酱料的进货价格和数量、销售价格和剩余数量等具体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河北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凭证、进货票据的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购进好人家宫保鸡丁调料、鑫香园大棒骨酱料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的情况。  

2024年2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丰南市监黄罚告〔2024〕0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好人家宫保鸡丁调料、鑫香园大棒骨酱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经营的好人家宫保鸡丁调料、鑫香园大棒骨酱料虽然已经超过保质期,但数量仅仅4袋和3袋,货值仅仅45元,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五条第(二)、(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好人家宫保鸡丁调料3袋*80克/袋、鑫香园大棒骨酱料3袋*160克/袋;

2, 没收违法所得1元;

3,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户名:唐山市丰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 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罚款。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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