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罚决〔2024〕031号

发布时间:2024-04-03 14:28:03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罚决2024〕031号

当事人:唐山市丰南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2MA********

住所:唐山市丰南区***************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130282********3128

     2024年1月17日,我局收到“12315”系统派发编号为1130207002024011728967680的投诉单,投诉人反映称:2024年1月17日在你超市购买麻辣拌调味料,食用后味道不对,有点拉肚子,仔细检查发现,该食品已过期,生产日期2023年1月1日,保质期12个月,商家仍然摆放货架进行出售,严重影响食品安全问题,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请求执法人员现场查处该店铺,并依法予以商家处罚,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执法人员随后电话联系了投诉人了解其拉肚子的情况,投诉人表示不能提供证实拉肚子与食用过期调料存在直接关系的证据。黄各庄分局经请示袁占锋局长批准,由何士杰、王子龙负责承办,核查案件线索。执法人员1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并于2024年1月22日对当事人经营者闫璐进行询问调查,查清了案件事实。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3717日,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2023年8月1日,当事人由唐山市丰南区黄各庄镇贵臣副食品经销处购进了鑫香园麻辣拌调味料3袋*120克/袋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37148100428,生产日期2023年01月01日,保质期12个月。当时是6元一袋购进的,卖7元钱一袋。2024年1月17日销售给投诉举报人1袋,剩余2袋,1月18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摆在货架上没有销售出去。

另查,当事人购进鑫香园麻辣拌调味料,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索要了进货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编号为1130207002024011728967680的“12315”投诉单、电子支付凭证、鑫香园麻辣拌调味料照片,证明我局收到消费者举报当事人涉嫌违法经营行为线索的时间、内容;

2.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鑫香园麻辣拌调味料的进货价格和数量、销售价格和数量等具体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凭证、进货票据的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购进该种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的情况。    

2024年313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丰南市监黄罚告〔2024〕01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鑫香园麻辣拌调味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销售的鑫香园麻辣拌调味料虽然已经超过保质期,但数量仅仅3袋,货值仅仅21元,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五条第(二)、(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轻微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鑫香园麻辣拌调味料2袋*120克/袋;

2, 没收违法所得1元;

3,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户名:唐山市丰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 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罚款。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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