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2024〕042号

发布时间:2024-04-15 16:06:03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处罚〔2024042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2MA08***                                        

住所(住址):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宋家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13022219*******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4年1月18日,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小集分局执法人员根据12315投诉举报平台转办线索,依法对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宋*村村民***经营的**商店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店内食品货架上摆放了2瓶线索中涉及的名权牌红油郫县豆瓣酱,瓶盖处生产日期为2022年6月20日,瓶身处标记保质期12个月,该豆瓣酱已超过保质期。该批豆瓣酱是当事人在2023年4月12日购进,一共进货3瓶,在2024年1月17日售出已过期的红油郫县豆瓣酱1瓶,剩余2瓶已下架。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要求当事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下架,现场对涉案食品进行拍照固定证据。本案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当日,执法人员对受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并提取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进货台账、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2024年2月19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在2024年1月17日销售超过保质期红油郫县豆瓣酱1瓶,获销货款9元,该豆瓣酱一共进货3瓶,剩余2瓶。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4年1月18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制作的现场笔录以及2024年1月19日,执法人员在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小集分局对受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进货台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地点、数量、价格等情况及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行政许可情况。

3.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4.当事人全权委托***的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委托情况。

5.执法人员提取的投诉人提供的涉案食品照片、微信交易记录证明了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数量、价格的事实。

6.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现场有待售过期食品的事实。

在本案的案件调查过程中以及下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我局办案人员充分给予当事人回避、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回避、陈述、申辩、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但当事人已经认识到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没有收到因食用这种食品后身体产生不良反应的投诉,属于轻微违法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红油郫县豆瓣酱2瓶;

2、没收违法所得9元整;

3、罚款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建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户名:唐山市丰南区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或者通过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方式为:电子缴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证字第02100022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441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