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2024〕046 号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处罚〔2024〕046 号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282MA******
住所(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1302221980******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4年1月25日,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小集分局执法人员根据12315投诉线索,依法对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百货商店进行线索核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商店内食品货架上摆放的1包哈大牌一根蒜香肠袋身背面上方标记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20日”,袋身背面下方标记保质期“常温120天”;另外还有万帆顺牌哈尔滨风味红肠3包,其中2包袋身标记生产日期“20230911”,保质期“120天”,另一包袋身标记生产日期“20230908”,保质期“120天”。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商品进行拍照固定证据。
2024年1月25日,经杨利元副局长批准,对此案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5日、1月26日,对当事人分别制作第一次和第二次询问笔录,并提取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台账以及进货票据。当事人对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以及涉案商品照片进行确认。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3年10月1日,当事人在溢口香商贸购入5包哈大牌一根蒜香肠,进价为8元/包,对外售卖单价为11元/袋;购入万帆顺牌哈尔滨红肠5包,进价为8元/包。由于当事人疏于查验在售食品保质期,致使2024年1月19日将1包哈大牌一根蒜香肠售于举报人,获销货款11元。2024年1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1包哈大牌一根蒜香肠和3包万帆顺牌哈尔滨红肠已超过保质期仍在店待售。在第二次询问笔录中,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对待售的1包哈大牌一根蒜香肠和3包万帆顺牌哈尔滨红肠进行下架保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5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以及1月25日、1月26日对当事人分别制作的两次询问笔录、进货票据复印件、进货台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来源和销售的地点、数量、价格等情况及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行政许可情况。
3.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4.涉案食品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有待售的已超过保质期得1包哈大牌一根蒜香肠和3包万帆顺牌哈尔滨红肠的事实。
在本案的案件调查过程中以及下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我局办案人员充分给予当事人回避、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回避、陈述、申辩、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已经认识到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错误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销售的哈大牌蒜香肠没有因食用后身体产生不良反应的投诉,属于轻微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我们建议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适用《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哈大牌一根蒜香肠1包、万帆顺牌哈尔滨红肠3包;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元整;
3、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建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户名:唐山市丰南区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或者通过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方式为:电子缴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证字第02100022号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