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2024】048号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处罚 〔 2024 〕 048号
当事人:唐山市丰南区***制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2820787***
住所(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1302221980012***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3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接到群众举报信后到位于丰南区钱营镇***村的唐山市丰南区***制品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使用的标签配料表标注食用碱,食用碱为俗称,未标注氢氧化钠。我局执法人员因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整改,召回或整改不合格的标签食品,标签合格后再上市销售。2024年3月 7日,我局执法人员又接到群众举报信举报相同问题,再次到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还在使用配料表标注食用碱的标签,食用碱为俗称,未标注氢氧化钠。对该厂拒不整改展开调查,2023年12月7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厂正在生产举报人举报的标签配料表标注食用碱的产品,现场提取了标签有瑕疵的真空包装袋一个及相关检查照片并给予该厂责令整改。2024年3月7日接举报再次检查发现该厂还在生产举报人举报的标签配料表标注食用碱的产品,现场提取了标签有瑕疵的包装盒一个及相关检查照片,标签和2023年12月7日检查时一样配料表标注食用碱,食用碱为俗称,未标注氢氧化钠。2024年3月7日执法人员对法人***在综合执法211室进行询问调查,该法人承认是未及时处理作废的老标签导致工人错用老标签生产了标签瑕疵产品。2024年3月8号调查终结。
2023年12月7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厂正在生产举报人举报的标签配料表标注食用碱的产品,给予该厂责令整改。2024年3月7日接举报再次检查发现该厂还在生产举报人举报的标签配料表标注食用碱的产品,标签和2023年12月7日检查时一样配料表标注食用碱,食用碱为俗称,未标注氢氧化钠。2024年3月7日执法人员对法人***在综合执法211室进行询问调查,该法人承认是未及时处理作废的老标签导致工人错用老标签生产了标签瑕疵产品,结合举报人提供的购物凭证及产品照片等证据,该厂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标签有瑕疵产品拒不整改。
经查,(案件事实):唐山市丰南区***制品厂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存在瑕疵且拒不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2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检查照片、举报人关伟的第一封举报信,证明该单位的违法事实。
2、2024年3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检查照片、举报人关伟的第二封举报信证明该单位的违法事实。
3、2023年12月7日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该单位的违法事实。
4、2024年3月7日该厂法人询问调查笔录,证明该单位违法事实。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单位法人。
6.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单位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和营业资格。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本局于2024年3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丰南市监食罚告字〔2024〕5004 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力。当事人无陈述,无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本局认为,(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因其拒不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新行政裁量权基准》第7条较重第一项规定1,逾期3个月以上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该厂已拒不改正3个月以上。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新行政裁量权基准》第7条较重第一项规定,
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到中国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地址:建设路80号,户名:唐山市丰南区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或者通过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方式为:电子缴款)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4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一 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