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2024)059号

发布时间:2024-04-26 11:07:13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处罚〔2024〕059号

当事人:唐山***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MA0E***

住所(住址):唐山市丰南临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130221196***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3年11月13日接到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编号:0087033)复印件、不合格产品检验检测报告(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报告编号:SY202315868)复印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后处理通知书(NO.2023-31)复印件、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编号:0087033)复印件。2023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唐山***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目前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该公司出示了在此次省级专项监督抽查中收到的相关检验报告和资料。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提取了现场照片,被检不合格产品未发现库存。据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当事人生产的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在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专项监督抽查中被抽样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镀层厚度-立杆外表面局部厚度、镀层厚度-立杆外表面平均厚度项目不符合JG/T503-2016《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标准,依据《2023年河北省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3年9月22日收到上述报告,报告编号(SY202315868)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0072628,根据检验检测报告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抽样批量为4830根,单价61元/根,经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除样品外的4790根未发现库存。据对该公司受委托人***的询问,承认其代表唐山***有限公司在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 (编号:0087033)上进行公司盖章、签字确认,并且报告内容情况属实,该公司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和书面复检申请。抽样单及检验报告内容均显示:被抽样不合格产品为B型标准型的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批量为4830根,单价为61元/根。受委托人***以现场工作人员提供抽检产品信息错误为由,仅承认该不合格产品只在2023年8月5日生产了183根,单价25元/根,与抽样单和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录制的抽检视频不符,也只提供了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5日的该产品143根的去向,已经以低于标价和成本价的25元/根出售给客户山东***,所以该143根不合格产品无获利,未提供除抽样检验用的40根和2023年8月5日的生产的143根产品以外的4647根不合格产品的去向,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成本核算表该不合格产品成本价为63.75元/根,标价低于成本价格,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认定。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召集公司各部门共同对产品不合格原因展开充分调查,并制定整改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积极设法追回已售产品。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该公司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报告复印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复印件、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复印件、抽样单复印件等证据。

经查,(案件事实)当事人生产的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在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专项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2023年8月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的批量为4830根,单价为61元/根,2023年8月5日生产的143根已经以低于标价和成本价的25元/根的价格售给山东***,该143根不合格产品并无获利,其余2023年8月生产的不合格产品未在公司发现库存,当事人未提供除抽样检验用的40根和2023年8月5日的生产的143根产品以外的4647根不合格产品的去向,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成本核算表该不合格产品成本价为63.75元/根,标价低于成本价格,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业务科室案件移交材料:质量发展与认证监督管理科案件交办单和相关材料(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 编号:0087033复印件、不合格产品检验检测报告,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报告编号:SY202315868复印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后处理通知书NO.2023-31复印件、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 编号:0087033复印件),证明案件来源。

2、我局业务科室以及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检验报告包括:不合格产品检验检测报告,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报告编号:SY202315868),上述报告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在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专项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

3、执法人员的现场笔录、照片,证明对当事人检查情况,该批量不合格产品未发现库存。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

5、当事人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和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6、当事人提供了该公司接到不合格报告后进行的整改措施材料,证明该公司进行了整改。

7、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0087033)、不合格产品检验检测报告(SY202315868)以及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提供的抽检视频,证明该单位的违法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复印件,证明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的事实。

9、质量发展与认证监督管理科提供的“河北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两个责任)系统”中当事人对不合格检验报告的签收流程,证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的时间。

10、当事人提供的《唐山***有限公司质量检验控制指导书》证明该公司有自己的质量控制体系。

11、当事人提供的成本核算,证明该公司产品标价低于成本价格。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本局于2024年4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丰南市监罚告〔2024〕SZ005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力。当事人已陈述,无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当事人生产的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在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专项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构成了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裁量幅度一般适用条件标准2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点六倍以上二点四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法所得。”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本案违法情节不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产品不能召回等因素,建议给予当事人一般的行政处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裁量幅度一般适用条件标准2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点六倍以上二点四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因违法所得无法认定,不合格产品无法召回,拟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474354.3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到建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户名:唐山市丰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或者通过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方式为:电子缴款)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4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一  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