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2024〕057号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处罚〔2024〕057号
当事人:唐山市丰南区********
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2MA******
住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经营者:李东伟
身份证号码: 130282********2456
2024年1月24日,我局收到编号为202401244080039的12345政务服务处理工单,李先生反映其于2024年1月19日在唐山市丰南区西葛镇中学西南侧蒸蒸生鲜超市购买胡巴拉大米锅巴,生产日期2023年7月6日,保质期6个月,已过期,希望相关部门调查处理。黄各庄分局经请示袁占锋局长批准,由何士杰、王子龙负责承办,核查案件线索。执法人员1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并于2023年1月30日对当事人经营者李东伟进行询问调查,查清了案件事实。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7年9月25日,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2024年1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所有货架上均未发现投诉人所述的食品胡巴拉大米锅巴,亦未发现其它过期食品。经调查询问当事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投诉人提供的购买过期食品胡巴拉大米锅巴的视频,当事人对视频内容表示认可,并陈述,胡巴拉大米锅巴是2023年9月15日从唐山市旺佳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当时一共购进了5袋*250克/袋,进货价格6元/袋,以7元/袋的价格销售。截止现场检查5袋已售空,除了投诉人购买的1袋外,其余4袋因没有销售记录,具体售出日期不能确定。
另查,当事人购进胡巴拉大米锅巴,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河北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凭证,索要了进货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编号202401244080039的12345政务服务处理工单、消费者提供购买过期食品的现场视频,证明我局收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线索的时间、内容;
2.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视频,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胡巴拉大米锅巴的进货价格和数量、销售价格和剩余数量等具体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河北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凭证、进货票据的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购进胡巴拉大米锅巴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的情况。
案件性质: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胡巴拉大米锅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销售的胡巴拉大米锅巴虽然已经超过保质期,但数量仅仅1袋,货值仅仅7元,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五条第(二)、(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轻微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元;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户名:唐山市丰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 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罚款。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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