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药当罚决[2024]J02号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药当罚决[2024]J0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
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住址):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职务: ********
身份证号:*******************
你(单位)于2024年5月23日 9时至9时36分,在唐山市丰南区********* 因 你单位存在:1.营业厅温度显示26℃,药品阴凉区调控温度设备未开启;2.营业厅温湿度记录表填写至2024年5月14日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事实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7日内) 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列行政处罚:警告.
缴纳罚款方式:当场收缴。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 (路号 银行)。账号: 户名 ( 专户)。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地点: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科
当事人确认并签名: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 、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2100022号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贰零贰肆 年 伍 月 贰拾叁 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