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2024)049号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处罚〔2024〕049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字号名称:唐山市丰南区**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2004年3月15日;住所: 唐山市丰南区**;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成品油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润滑油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投资人:毕**,女,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址:唐山市丰南区**。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3年12月20日,依据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成品油市场油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丰南市监(2023)53号】,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唐山市丰南区**加油站销售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国VIB)随机抽样并进行检测。2024年1月19日我局收到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JZ230112NY1106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该样品依据GB18351-2017《车用乙醇汽油(E10)》标准检验,所检项目中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不合格。当事人对该结论没有异议。我局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对当事人经销该批次92号车用乙醇汽油(国VIB)的情况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被抽检的该批次92号车用乙醇汽油(国VIB)是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4日从唐山**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了5吨, 进货价格为每吨8250元。当事人将这5吨92号车用乙醇汽油(国VIB)加入4号油罐时,该油罐内无库存,在该批次92号车用乙醇汽油(国VIB)全部售完前,未向该油罐加入其它批次油品。该批次92号车用乙醇汽油(国VIB)销售价格为每升6.98元,我局于2023年12月20日,对当事人该批次油品进行随机抽检时,已销售3吨,油罐内剩余2吨。 2024年1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JZ230112NY1106号检验报告时,该批次5吨92号车用乙醇汽油(国VIB)除备份样品2升外,其余已全部售出,得销货款46068元,获利4818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成品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2月20日,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和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在唐山市丰南区**加油站内制作的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反映了对当事人销售92号车用乙醇汽油(国VIB)进行随机抽检的情况。
2、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JZ230112NY1106号检验报告,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国VIB)被检项目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3、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证明了检验公司的检验检测资质情况。
4、2024年3月4日,执法人员在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黑沿子分局办公室制作的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和被抽检92号车用乙醇汽油(国VIB)的购进、销售、获利情况。
5、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明、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有关委托情况和案件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
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成品油行为 。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的行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询问,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应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818元;
2、罚款人民币46068元。
在本案的案件调查过程中以及下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我局办案人员充分给予当事人回避、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回避、陈述、申辩、听证。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