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2024)087

发布时间:2024-06-17 12:22:19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处罚2024〕087

当事人:唐山市丰南区黄各庄镇快乐园驿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2************************住所:唐山市丰南区********************************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130282************

2024412执法人员何士杰、王子龙依法唐山市丰南区黄各庄镇快乐园驿站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经现场检查,驿站位于丰南区***********号,占地面积约45平米。驿站的东北角有一个约4平米的闸间,内设一个货架,摆放着各种小食品。执法人员在货架上发现有过期食品顺天缘素对号鱼调味面制品6*18克/袋,生产日期20230410日,保质期180天,产地:河南省郑州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741012200236,已过期;禛香肥牛味大豆素肉8*18/袋,生产日期20230525日,保质期8个月,产地:广东省潮州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244512103065,也已过期。4月22日,黄各庄分局经请示袁占锋局长批准,由何士杰、王子龙负责承办,立案查处。执法人员日对当事人经营者刘双成进行询问调查,查清了案件事实。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071日,办理了营业执照。2024412,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货架上有过期食品顺天缘素对号鱼调味面制品6*18克/袋,生产日期20230410日,保质期180天,产地:河南省郑州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741012200236,已过期;禛香肥牛味大豆素肉8*18/袋,生产日期20230525日,保质期8个月,产地:广东省潮州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244512103065,也已过期。之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购进上述两种食品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25日由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孙立梅商店购进上述食品,顺天缘素对号鱼调味面制品6*18克/袋进货价0.5元/袋当事人以1/袋价格进行销售;禛香肥牛味大豆素肉8*18/袋进货价0.5元/袋当事人以1/袋价格进行销售截止现场检查时两种食品均未销售。

另查,当事人购进顺天缘素对号鱼调味面制品禛香肥牛味大豆素肉,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索要了进货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2.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顺天缘素对号鱼调味面制品禛香肥牛味大豆素肉的进货价格和数量、销售价格和剩余数量等具体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的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购进顺天缘素对号鱼调味面制品禛香肥牛味大豆素肉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的情况。

2024年528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丰南市监黄罚告〔2024〕1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顺天缘素对号鱼调味面制品禛香肥牛味大豆素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经营的顺天缘素对号鱼调味面制品禛香肥牛味大豆素肉虽然已经超过保质期,但数量仅仅6袋和8袋,且均未销售,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五条第(二)、(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顺天缘素对号鱼调味面制品6*18克/袋禛香肥牛味大豆素肉8*18/袋

2,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户名:唐山市丰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 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罚款。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1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原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