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2024] 074 号
唐山市丰南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处罚[2024] 074 号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胥各庄镇****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2MA0**
住所: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湖畔丽舍君**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
2024年4月9日,我局收到河北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编号为51130200002024040900000070的群众投诉,投诉人称其于2024年3月31日在位于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湖畔丽舍君**,唐山市丰南区胥各庄镇**购买的雅哈生椰拿铁(生产日期2023年6月25日,保质期9个月)已超过保质期。2024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检查到店内东侧饮料箱内存放的雅哈生椰拿铁(生产日期2023年6月25日,保质期9个月)7瓶;在店内西侧货架摆放的海天甜面酱(生产日期2023年2月4日,保质期12个月)1袋;草原红太阳火锅汤料(生产日期2023年4月1日,保质期12个月)1袋;友联大重庆火锅底料(生产日期2022年9月18日,保质期18个月)2袋,上述产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报请局领导审批,经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超期产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本局2024年4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当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店经营者王**进行询问调查,王秋花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4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2024年2月20日由唐山一合商贸有限公司购进1件雅哈生椰拿铁,每件15瓶,每瓶售卖5元。刚刚购进的时候有一位消费者就买走了7瓶;2024年3月31日售卖1瓶,售价5元;剩余7瓶超期的雅哈生椰拿铁没有售出;超期海天甜面酱是2023年7月3日由唐山一合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当时一共购进2袋,每袋售价5元,经营者自己食用一袋,剩余1袋没有售出;超期草原红太阳火锅汤料和超期友联大重庆火锅底料是2023年6月份由唐山市丰南区胥各庄镇老葛冻品批发店购进的,草原红太阳火锅汤料购进1袋,每袋售价7元;友联大重庆火锅底料购进2袋,每袋售价7元,两款产品一直也没售出。上述四款超期食品由执法人员在4月10日现场检查时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复印件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上述超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66元,违法所得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河北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编号为51130200002024040900000070的投诉单及投诉人提供的超期食品照片和微信付款记录,证明案件来源。
2、2024年4月10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2024年4月10日对经营者王秋花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及进货数量、价格和销售情况。
3、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进货票据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及超期食品的进货来源及数量、价格。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预包装食品备案证复印件及经营者王**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本局于2024年4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丰南市监胥罚告字〔2024〕2006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力。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且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予以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超期雅哈生椰拿铁7瓶,超期海天甜面酱1袋,超期草原红太阳火锅汤料1袋,超期友联大重庆火锅底料2袋;
没收违法所得5元 ;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建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户名:唐山市丰南区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