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2024〕091号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处罚〔2024〕091号
当事人:唐山市丰南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282******
经营场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经营者: ***
身份证号:130282******
2024年5月13日,本局接到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编号1130207002024******举报单,举报人称其在当事人处染发,发生过敏,认为商品有质量问题。本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4年5月15日、5月17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储物柜中存放多种颜色的嘉诚清水打蜡发膜,其中3瓶已开启嘉诚清水打蜡发膜(颜色分别为姬胡桃、棉花糖、雪梅粉)不能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到备案信息,其他颜色的均能查询到备案信息; 1瓶未开启的雅丝时尚柔顺发膜(金黄)限用日期为2026/12/28,包装上标注“粤G妆网备字2021721820”,经官网查询,该化妆品使用期限三年,备案已于2023年12月26日注销,倒推该化妆品生产日期为2023年12月29日。5月17日,经请示局领导,执法人员将上述化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营者不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也不能提供上述化妆品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和出厂检验报告。本局于2024年5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31日对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6月5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以来,始终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23年5月6日于拼多多“风之恋美容美发用品城”购买的6瓶不同颜色的嘉诚清水打蜡发膜,其中姬胡桃、棉花糖、雪梅粉三种颜色未在国家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系统查询到,属于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该3瓶均为开启状态,经营者自称未曾给顾客使用,故违法所得数额无从计算。2024年1月10日,于拼多多“硬核电器”购买1瓶雅丝时尚柔顺发膜(金黄),通过在国家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系统查询,发现该备案已于2023年12月26日注销,且内容物是金黄色与备案的蓝色不符,属于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该瓶未开启,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13日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编号11302070020240513******举报单,证明案件来源;
2、2024年5月15日、5月17日现场笔录2份,现场照片1页,证明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的化妆品属于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事实及对违法化妆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3、2024年5月31日对***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交的交易记录、聊天记录及进货查验材料,证明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的化妆品属于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事实的存在以及无违法所得;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5、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1721820的尚维诗SHANGWEISHI雅丝时尚柔顺发膜(蓝色)备案信息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的该款化妆品原备案已注销,使用期限为三年,备案的颜色为蓝色。
2024年6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电子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丰南市监胥罚告字〔2024〕000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当事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应当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全过程中,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回答调查询问,符合《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中从轻情形第5项“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全过程中,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回答调查询问的”之规定,应当予以从轻处罚。对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HEBMPA-C-3-003号:从轻处罚的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HEBMPA-C-3-005号:从轻处罚的幅度为“处1万元以上 1.6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4瓶;
3、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户名:唐山市丰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
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6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