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 市监不罚〔 2024 〕014 号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 市监不罚〔 2024 〕014 号
当事人:唐山***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282599945***
住所(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28219640514***
联系电话: 13933424***
联系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幸福街***
2024年4月2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按照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署,对唐山***有限公司***销售的青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由唐山市食品药品综合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2024年5月22日,我局收到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青椒抽检不合格的案件线索”报告编号为No:SCJ-NCP20240962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噻虫胺项目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2024年5月24日执法人员将No:SCJ-NCP20240962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该检验报告结论没有异议,不申请复检。我局于2024年5月24日立案对当事人经销该批次青椒的情况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已经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建立了食品进货台帐。受委托人***称这批次的青椒该超市于2024年4月22日从乐亭县***农产品种植场进货的,共进了400斤。超市在购进该批次青椒时向该种植场负责人***索要了销售凭证、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唐山市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截至2024年5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叙述该批次青椒于2024年4月24日售空,得销货款760元,这批次青椒销售后,当事人没有收到因食用该批次青椒后身体产生不良反应的投诉。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4年4月23日,当事人销售的青椒不合格。该批次青椒是超市于2024年4月22日从乐亭县***农产品种植场进货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唐山***有限公司***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唐山***有限公司***商品进销存台账一张、反映了当事人收到No:SCJ-NCP20240962号检测报告时,当事人经销的被抽检青椒已售完的情况。
2.2024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唐山***有限公司***店长***所作的询问笔录、唐山市乐亭县***农产品种植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销售凭证复印件一张、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唐山市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一张,证实了被抽检批次的青椒是唐山***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乐亭县***农产品种植场购进的。
3.唐山***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和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4.授权委托书证明***被授权协助调查案件的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当事人构成了销售不合格食品行为。由于当事人并不知道其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不合格食品的来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不予行政处罚。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6月 24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