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 市监 处罚 〔 2024〕106 号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 市监 处罚 〔 2024〕106 号
当事人: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饺子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2MA08MT***
住所(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13028219900712***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接到举报后2024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浏览手机上开设在美团平台的***饺子楼(***),发现有凉菜“黄瓜肉皮冻、果仁菠菜等凉菜”正在出售(已截图)。2024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的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进行监督检查,该店正在营业中,负责人***在场陪同。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馆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2MA08MTY***)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130207000***),现场检查食品经营许可证上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无冷食类食品制售,在店内未发现“黄瓜肉皮冻、果仁菠菜”等凉菜制售,后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其经营的该店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在美团线上销售的“黄瓜肉皮冻、香椿苗拌豆丝等凉菜,共销售收入800元,凉菜只在线上销售,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经营项目无冷食类食品制售。该店于2024年4月9日下午将凉菜从美团平台下架,不再制售凉菜,之后积极准备凉拼间,并到审批部门申请冷食类食品的经营许可,于2024年5月22日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许可。
经查,(案件事实) :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未经许可经营冷食类食品制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7日网络截图,证明该单位的违法事实。
2、2024年4月9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该单位的违法事实。
3、2024年4月9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该单位的违法事实。
4、2024年4月10日询问调查笔录,证明该单位违法事实。
5、2024年5月23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该单位取得冷食类食品经营许可后的经营情况。
6、2024年5月23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该单位取得冷食类食品经营许可后的经营情况。
7、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单位负责人。
8、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单位营业资格。
9. 原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该单位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
10.新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该单位已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本局于2024年5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丰南市监食罚告字〔2024〕5005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力。当事人已陈述,无申辩。
本局认为,(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未经许可经营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本案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本案当事人及时将冷食类食品从美团上下架,不再售卖,并于之后积极准备凉拼间,并到审批部门申请冷食类食品的经营许可,在2024年5月22日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许可,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00元 2、罚款人民币8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到中国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地址:建设路80号,户名:唐山市丰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或者通过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方式为:电子缴款)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7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一 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