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药当罚[2024]J07号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药当罚[2024]J07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执法人员:陈志利 ,执法证号:03021030052
执法人员:李晨晖 ,执法证号:03021030087
你(单位)1.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未分区陈列,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陈列区域未使用正确的专用标识;2.外用药与其他药品未分开摆放;3.未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需阴凉保存的药品;4.未对营业场所温湿度进行监测和调控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即日起 15 日内通过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 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 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 出示执 法证件,告知你(单位)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 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唐山市丰南区清源街27号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督管理股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2100022号
唐山市丰南区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二零二四年七月九日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