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2024〕114号

发布时间:2024-07-19 10:22:57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处罚2024〕114号

 

当事人:丰南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

经营场所:唐山市丰南区******

经营者:******

 

2024年5月28日,本局收到由12345政务服务省平台交办的处理单(工单编号:202405282900014),反映人实名投诉举报当事人售卖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9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销售区域和储存柜中均未发现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经营者不能提供执法人员现场抽查的香水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和出厂检验报告。当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经营者承认其以850元的总价款由微信名“A******”的日韩代购者处采购了2个香水礼盒和1支唇釉,香水分别以350元的单价售出,该香水无中文标识,唇釉自用未销售。2024年6月3日经营者向本局出具了其与******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等材料,说明其经营的化妆品应由******供货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本局于2024年6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7日对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未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6月21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10日,从自称是日韩代购的个人处,以每盒308元的价格采购了2个香水礼盒,礼盒内的主要产品为迪奥花漾甜心香水,2个香水礼盒已经以每盒350元的价格售出。经营者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该代购向其提供的在韩国的采购凭证照片,但是不能提供香水的进口化妆品备案信息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当事人销售未备案的进口香水,违法所得共计7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28日唐山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处理单编号202405282900014省平台工单,证明案件来源;

2、2024年5月29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页,证明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不能提供抽查的化妆品的进货查验手续、检验证明;

3、2024年5月29日询问笔录1份,经营者提交的相关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已销售的2个香水礼盒,属于未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的违法事实以及违法香水的来源;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5、2024年6月3日、6月17日询问笔录和经营者提交的相关材料2份,证明当事人与加盟商的合作经营关系、加盟商提供的化妆品应由加盟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当事人售出的未备案的进口香水的进货价格、销售数量和销售金额。

 2024年7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电子邮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丰南市监胥罚告字〔2024〕000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当事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未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应当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全过程中,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回答调查询问,符合《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中从轻情形第5项“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全过程中,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回答调查询问的”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HEBMPA-C-3-003号:从轻处罚的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00元;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户名:唐山市丰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

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7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