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2024〕123号

发布时间:2024-07-30 16:12:46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处罚〔2024〕123号

当事人:唐山市丰南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282MA*******

住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130222************

2024年5月9日,我局收到编号为20240509*******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处理单,杨先生反映其于2024年5月5日在丰南区***购买的雪碧汽水,生产日期2023年7月30日,保质期9个月,属于过期食品,希望相关部门调查处理。黄各庄分局经请示袁占锋局长批准,由何士杰、王子龙负责承办,核查案件线索。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并于5月13日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查清了案件事实。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3年7月14日,办理了营业执照河北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凭证2024年5月9日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举报人所述的500毫升/瓶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30日的雪碧汽水。但是,在当事人店内最北边货架中间位置的最下边一层发现摆放有:11瓶*888毫升/瓶的雪碧汽水待售,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7日,保质期9个月,已超期。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购进上述雪碧汽水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2023917日,当事人由唐山市丰南区***了雪碧一箱共20瓶*888毫升/瓶,产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生产日期2023年7月7日,保质期9个月。进货价格为2.5元/瓶,当事人在其商店销售,销售价格为3.3元/瓶。进货不长时间就销售了9瓶,因无销售记录,无法认定当时销售时该食品是否过期。5月9日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剩余11瓶摆在货架上没有销售出去。

另查,当事人购进雪碧汽水,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索要了进货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河北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凭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2.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处理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待售的过期食品雪碧汽水的进货渠道、价格和数量、销售价格和剩余数量及未售出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的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购进雪碧汽水时,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的情况。    

2024年7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丰南市监黄罚告〔2024〕1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雪碧汽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五条第(二)、(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雪碧汽水11瓶*888毫升/瓶

2,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户名:唐山市丰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 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罚款。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原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