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2024〕131号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处罚〔2024〕131号
当事人:刘**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13028219931225****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的情况:2024年7月23日,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小集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刘**在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小集村从事美甲美睫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不能向执法人员提供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对该处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无照经营行为,并在改正违法行为之前停止营业。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于2024年4月份开始在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小集村从事美甲美睫服务经营活动,收取服务费用。开业至今,美睫一共10次,美甲也是10次,其中美睫收费50元/次,扣除成本20元/次,10次净挣300元;美甲收费38元/次,扣除成本9元/次,10次净挣290元,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已获利590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美甲美睫服务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23日,小集市监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制作的现场笔录 ,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从事美甲美睫服务经营活动以及不能提供营业执照的情况。
2. 2024年7月23日,执法人员在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小集分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经营情况、获利情况。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4.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情况。
在本案的案件调查过程中以及下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我局办案人员充分给予当事人回避、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回避、陈述、申辩、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之规定,构成无照经营美甲美睫服务的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无照经营美甲美睫服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59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建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户名:唐山市丰南区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或者通过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方式为:电子缴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证字第02100022号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8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