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2024〕129号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处罚〔2024〕129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2024年5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摆放在货架上的在售化妆品婴幼儿蜂胶护唇膏6支(限用日期20240109)、妙思乐贝贝免洗洁肤露1瓶(限用日期2023年5月)、滚滚珠冰露4盒(限用日期20240326)、小怪兽幼儿牙膏2盒(限用日期20230805),均已超过使用期限。经请示局领导,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丰南市监胥强制[2024]0018号),依法对上述化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陪同检查的店员现场不能向执法人员提供上述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和进货查验手续。执法人员在货架上查看当事人售卖的食品和治汉方特膳液,现场摆放宣传手册一本,内标有每种特膳液的起源、成份适用症、现代医学对应内容。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本案调查过程中因法定代表人原因,无法及时配合调查,经请示,本局于2024年6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丰南市监胥延强〔2024〕4001号),将该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三十日。本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4年6月17日、7月8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等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因当事人除了由***摆放到其经营场所的化妆品外,未曾采购过其他化妆品,而***是将其原自己经营的母婴店剩余化妆品摆放到了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提供了部分化妆品进货查验手续与记录,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销售的食品和治汉方特膳液宣传手册内标有现代医学对应症的内容,因当事人称未曾对顾客进行过宣传,该经营场所已转兑,无法继续调查是否存在违法事实。2024年7月8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日授权***负责公司的经营行为,***将其自营的母婴店内的剩余化妆品摆放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售卖食品的货架上销售。2024年5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摆放在货架上的在售化妆品婴幼儿蜂胶护唇膏6支(限用日期20240109)、妙思乐贝贝免洗洁肤露1瓶(限用日期2023年5月)、滚滚珠冰露4盒(限用日期20240326)、小怪兽幼儿牙膏2盒(限用日期20230805),均已超过使用期限。委托代理人称未曾售出过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本案无法认定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但上述化妆品确实与当事人在售食品并列摆放在货架上,本局认定其为在售化妆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15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2页,证明案件来源和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的存在;
2、2024年6月17日、7月8日对***的询问笔录2份,化妆品购进验收记录、进货查验材料,证明委托代理人***经营化妆品曾经履行过进货查验义务和售卖食品时未宣传现代医学对应症,以及无法认定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024年7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丰南市监胥罚告字〔2024〕000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当事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应当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给予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属于一般案件,符合《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中从轻情形第8项“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按照案件管理规定,属于一般案件的”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HEBMPA-C-3-002号:从轻处罚的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2.2万元罚款”。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婴幼儿蜂胶护唇膏6支、妙思乐贝贝免洗洁肤露1瓶、滚滚珠冰露4盒、小怪兽幼儿牙膏2盒;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户名:唐山市丰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
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