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2024]0144号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处罚〔2024〕0144号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77***
住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经营者:***
2024年7月30日,接群众举报称唐山市丰南区***有限公司于7月4日在生产加工食品时可能存在工人无健康证进行生产加工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线索后立即对涉及到的工人***等开展调查,经查,***于2024年7月4日到唐山市丰南区***有限公司上过岗。执法人员 2024年7月31日到唐山市丰南区***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公司负责人***未在现场,授权公司生产负责人***全程配合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唐山市丰南区***有限公司虽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但现场未能提供风险管控清单、食品安全日管控记录、食品安全周排查记录,风险隐患排查记录等记录信息。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生产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经查,该公司在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后,并未按照制度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无风险管控清单检查记录、食品安全周排查记录,风险隐患排查记录等记录。
我局于2024年7月31日立案调查。2024年8月7日案件调查终结。唐山市丰南区***有限公司虽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但现场未能提供风险管控清单、食品安全日管控记录、食品安全周排查记录,风险隐患排查记录等记录信息。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生产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经查,该公司在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后,并未按照制度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无风险管控清单检查记录、食品安全周排查记录,风险隐患排查记录等记录。唐山市丰南区***有限公司未按责任制度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违反《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至十四条“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月调度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人员的设立、调整情况,《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30日询问笔录,证明***到唐山市丰南区***有限公司上过岗;
2.2024年7月31日现场笔录及检查照片,证明唐山市丰南区***有限公司未能提供无风险管控清单检查记录、食品安全周排查记录,风险隐患排查记录等记录;
3.2024年8月7日询问笔录,证明唐山市丰南***有限公司无风险管控清单检查记录、食品安全周排查记录,风险隐患排查记录等记录;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为唐山市丰南区***加工有限公司被授权人;
5.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为唐山市丰南区***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6.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唐山市丰南区***加工有限公司授权***处理相关事宜;
7.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明细表)复印件1份,证明唐山市丰南区***加工有限公司为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资质的食品生产企业;
8.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唐山市丰南区***有限公司为续存状态的有限责任公司;
9.唐山市丰南区***加工有限公司《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复印件1份,证明唐山市丰南区***有限公司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
10.唐山市丰南区***工有限公司《食品防护计划》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内部制度控制对员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2024年8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丰南市监罚告字〔2024〕第500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该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鉴于当事人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无减轻、从轻、从重情节,属一般违法情节,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综上,唐山市丰南区***有限公司未按责任制度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六十二条第八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 警告;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8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