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2024] 145号

发布时间:2024-09-06 10:16:42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2024] 145

 

当事人: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282MA*******                            

住所: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               

联系电话:1*********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2024年7月19日,我局收到***寄来的投诉举报信,称其于2024年6月22日在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超市购买了梨膏糖、食用盐和香烟,一共花费42元。投诉举报人发现梨膏糖产品上没有执行标准、生产厂家、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2024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该店牌匾为**超市,检查发现在正对店门第一排货架上摆放着4袋“唐润”百草秋梨膏糖,在第二排货架上摆放着3袋同款百草秋梨膏糖,共7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9日5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10日1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12日1袋)。“唐润”百草秋梨膏糖包装袋背面印有梨膏糖说明,有配料、适用人群、用法、贮存方式、净含量、保质期、生产日期、净含量等内容,其中适用人群标注为:“对患有咳嗽、哮喘、急慢性咽炎、气管炎症状者有止咳化痰的作用”,该说明书的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包装袋上标明“净含量:200克”是定量包装,属于预包装食品;包装袋上未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经局领导审批,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7袋“唐润”百草秋梨膏糖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8月1日、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先后进行两次询问调查,***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8月12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先后购进“唐润”百草秋梨膏糖2次,每次购进10袋,共20袋。其中自用7袋,以12元的单价售出6袋,剩余7袋于2024年7月3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当场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唐润”百草秋梨膏糖,违法所得72元,货值金额156元。当事人经营食品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寄来的投诉举报信一封,及投诉举报人提供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唐润”百草秋梨膏糖照片和微信付款记录,证明案件来源;

2、2024年7月30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9张、及2024年8月1日、9日对经营者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的违法事实、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和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经营者***出具的委托书一份、其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代理资格及身份情况。

5、经营者委托代理人***提供的其与***结账-售后(微信名)2022年、2023年、2024年转账记录和与微信群****群主的丈夫***(微信名)的聊天记录,证明当事人采购“唐润”百草秋梨膏糖的进货来源。本局于2024年8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丰南市监胥罚告〔2024〕100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力。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五)产品标准代号;(八)生产许可证编号;”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涉嫌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货值金额少,社会危害性小,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建议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6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 年 4 月 29 日修正)行政裁量权基准 序号6”的规定,从轻裁量幅度的裁量基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六点五倍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八项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的“唐润”百草秋梨膏糖7袋;

3、没收违法所得72元 ;

4、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建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户名:唐山市丰南区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9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