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2024〕157号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处罚〔2024〕157号
当事人:***
身份证号:******
经营场所:“******”淘宝网店
住 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2024年5月29日,本局收到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编号为211300000002024052908129460的举报单,举报称淘宝平台名为“******”的网店涉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香水。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9日,对当事人经营的网店进行查看,发现该店铺主要经营各种香水,并声称是“本店产品100%法国购买和韩免直邮”,但因其声明“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形”,未在其网店公布营业执照信息,本局执法人员无法通过网址查到当事人的具体信息,通过登记系统查询到的当事人注册的******有限公司住所未能找到当事人。因需要通过浙江***公司调取相关证据,2024年6月4日本局制作了《协助调查函》(丰南市监胥协查〔2024〕002号),并于6月5日通过全国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平台,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协查。2024年6月12日,本局收到回复,确定了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和收货地址。通过核实当事人网店发布的消费提醒,执法人员发现其中标有“本店所售试香均是专柜正品大瓶喷出”,而举报人提供的开箱视频,能够清晰看到其购买的香水上无中文标识,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存在销售未备案的进口化妆品等违法行为。本局于2024年6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为避免当事人转移涉案物品,首先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查找当事人经营场所,但始终未能找到。且于2024年6月28日在其注册的经营场所所在地物业公司人员的陪同下,执法人员找到其原公司经营位置,了解到该单位已于2024年3月18日搬离原场所,且其经营模式为一件代发。于是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日通过电话联系到当事人,对淘宝网提供的收货地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无经营状态,未发现经营的化妆品。执法人员分别于2024年7月4日、7月8日、9月2日对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未备案的进口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调查中,当事人无法提供违法化妆品的供货方准确信息和成交量、成交金额及违法化妆品数量等证据材料,本局于2024年7月17日,再次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并于2024年8月26日收到回函。2024年9月2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以来,在淘宝网开设网店“******”经营香水,始终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于2024年4月22日销售的商品名称“Armani阿玛尼玉龙茶香海屿青柏熙和清檀清柏自我无界2ml香水小样”,属性:“香调:其他香调;香味:红色挚爱Passione1.5ml”的香水,无中文标签,当事人提供了化妆品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备案信息,但不能证明其为该香水对应批次的查验手续,该香水销售金额为16.30元。经调查,无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过的其他香水,是否为未经备案的进口化妆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29日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编号211300000002024052908129460举报单及相关举报材料1份,证明案件来源;
2、2024年5月30日打印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2份, 6月28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7月2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执法人员调查情况和当事人注册的公司2家公司,其中1家已注销另1家已不在其经营场所经营的事实;
3、2024年7月1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开展实体经营活动;
3、2024年7月4日、7月8日对***的询问笔录2份,当事人提交的供货方向其出具的购货发票、订单截屏、授权证书、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香水备案信息、部分商品交易记录、涉案商品订单详情截屏,证明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的化妆品属于未经备案的进口化妆品的违法事实的存在以及仅确定一笔订单违法的事实和违法所得数额;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5、协助调查函及回函各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调查过程和无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化妆品是否违法的情况;
6、2024年9月2日对***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网店截屏1页,证明当事人淘宝网店已停止经营。
2024年9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电子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丰南市监胥罚告〔2024〕000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当事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销售未备案的进口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应当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及配合调查等因素,没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据《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HEBMPA-C-3-003号:基本罚的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未备案的进口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给予1.6万元的罚款;依据《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HEBMPA-C-3-005号:基本罚的幅度为:“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给予1.6万元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 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16.30元;
3、 罚款3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户名:唐山市丰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
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9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