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2024〕168号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处罚〔2024〕168号
当事人: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麻椒鸡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住址): 唐山市丰南区***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件号码:****************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4年8月30日,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新庄分局执法人员对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麻椒鸡店处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后,该处负责人**在现场陪同检查。发现该处现场正在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执法人员要求其提供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所需食品小餐饮登记证,该处不能提供。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处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4年9月5日前改正。2024年9月9日,执法人员再次到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麻椒鸡店处对之前下达的责令改正事宜进行复查。发现该处仍在经营且未取得食品小餐饮登记证。
经查,当事人承认其未取得食品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产品销售区域为其所开的饭店处,当事人从2024年8月29日开始经营,8月30日至9月5日按照我局要求进行整改,没有营业,9月6日至9月8日因家中有事停业未经营,9月9日开始营业,共营业了2天,总销售额为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4年8月30日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
2.2024年9月9日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证明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拒不改正,仍在未取得食品小餐饮登记证情况下从事餐饮经营活动;
3.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本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小餐饮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领取小餐饮登记证”之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属于一般违法。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进行处罚。
综上,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之规定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2、处罚款1000元。
3、合计罚没款1100元。
在本案的案件调查过程中以及下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我局办案人员充分给予当事人回避、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回避、陈述、申辩、听证。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