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 市监 不罚决 〔 2024 〕 24 号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 市监 不罚决 〔 2024 〕 24 号
当事人:***
性别:*
主体营业执照:无
住所(住址):唐山市丰南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222************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年7月3日18时45分许,我局接群众电话举报称:******有人出售散煤,现在有一大车散煤正在***南无名大院内卸车。分局长王太永接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检查。7月3日20时许,我局执法人员王太永、崔继承、王子龙就群众举报销售散煤问题到丰南区******南无名大院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大院坐落在******西侧十字路口南侧约300米处,路西,占地约1.2亩。执法人员在该院内发现停放大车一辆,一旁卸下的散煤约16吨(未过磅),停放农用三马车两辆(无牌照),小型铲车两辆(无牌照),院子东北角有地磅一台。当事人***在场。执法人员随即对散煤进行抽样。因***等6户群众承认是她们搭伙购买自用,不能确定销售行为,执法人员配合镇政府异地扣押散煤约1.5吨(未过秤),其余散煤因当事人不配合未能扣押。
2024年7月4日,执法人员对***进行询问调查,***陈述购买散煤的人共六人,包括:***3吨,***的大姐***2吨,***2吨,***的三哥***3吨,***的妯娌***2吨,***的四哥***4吨。执法人员经询问上述人员,均口径统一陈述共同采购16吨散煤,不存在经营散煤情况。由***通过快手私信购买,大货车配送货到现金付款。后快手私信记录和对方快手账号已删除。后执法人员再次询问***手机号码、散煤去向和快手账号等问题时,***拒不配合。
7月10日,执法人员再次询问当事人7月3日晚散煤相关情况,当事人表示该车散煤是其从快手平台购入的,总计16吨,其中有3吨是自己使用的,剩余13吨用于出售。成本价为850元/吨,售价为900元/吨,总计获利650元。随后当事人承认上次询问时因害怕存在说谎行为。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该车散煤是由******村民***与***、***、***四人共同购买,四人分别联系购煤农户,凑够一车的数量,再由***联系滦南县青坨营镇小水坡村***从内蒙古某煤矿购进散煤一车35.47吨,***联系货车(车牌号鲁Q66SF\鲁QK5HO挂)于7月3日晚将散煤运至西葛镇东葛村张淑玲大院卸车,之后当事人等四人分别按照各自预定的数量将散煤运送至农户家中。7月3日晚我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四人已经过磅拉走16.34吨散煤。
***出面承认该车散煤系她与***等6家搭伙购进后平价分煤、后又承认为每吨加价50元销售情况均不属实,是***等人担心受到过重的处罚而找到***让其出面接受调查,***未参与此次散煤分销,也未购买散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基本身份信息;
2.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不存在未经设立登记经营煤炭的情况;
3.现场照片、对***、***、***、***四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微信转账截图等,证明当事人不存在未经设立登记经营煤炭的情况。
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我局办案人员充分给予当事人回避、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回避、陈述、申辩。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不存在未经设立登记经营煤炭的情况的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因此,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或者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9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入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