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罚决字〔2024〕 155 号
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罚决字〔2024〕 155 号
当事人:唐山市丰南区*********
单位 名称:
营业执照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个体工商户/个人
姓名: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22119*********
(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唐山市丰南区***********营业执照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2MA*********)
住所(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号
2024年8月13日,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岔河分局行政执法人员连庆国、毕学勇对唐山市丰南区*********处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后,该处负责人***在现场陪同检查。发现该处现场正在从事餐饮经营活动,但从业人员不能出示有效健康证名。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处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于2024年8月23日前改正。2023年8月23日,执法人员再次到唐山市丰南区*******对之前下达的责令改正事宜进行复查。发现该处从业人员仍不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经调查询问,***承认由于最近顾客较多,事情较忙,未及时的办理健康证明。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从事餐饮经营活动,不能出示有效健康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8月13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了当事人从事餐饮经营活动,从业人员不能出示有效健康证明;
2.8月23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笔录,证明了我局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当事人拒不改正,从业人员仍未办理有效健康证明。
3.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基本情况。
案件性质:当事人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其从业人员不能出示有效健康证明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小餐饮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构成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上岗工作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唐山市丰南区*******从事餐饮经营活动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而上岗工作,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属于一般违法。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和《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则》之规定予以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三百元整。
在本案的案件调查过程中以及下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我局办案人员充分给予当事人回避、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回避、陈述、申辩、听证。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1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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