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2024)159号

发布时间:2024-09-27 10:35:27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 市监 处罚   2024159号

当事人:唐山***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FFQ6F6K

住所(住址):唐山市丰南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

身份证件号码:130282******813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4年8月5日接局质量发展与认证发展管理科案件交办通知书和相关材料(外省移交的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转办单WS-2024-1、WS-2024-3,检验报告:山东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1、FC0100306-2024,2、FC0100313-2024,3、FC0100305-2024;招商局检测认证(重庆)有限公司国家消防及阻燃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报告编号:2024-JDCJC060153),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20240612145332637)。标称唐山****有限公司生产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在2024年3月16日被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次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均为:抗机械碰撞及环境变化性能(一氧化碳防护性能)项目不符合GB 21976.7-2012标准,依据《山东省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在2024年6月12日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一氧化碳防护性能项目不符合GB 21976.7-2012标准,依据《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我局执法五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7日到当事人处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提取了现场照片,目前该共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并且该公司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已经注销,该公司出示了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收到的相关检验报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查的检验报告因保管不善遗失,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现场未发现被检不合格产品库存。经主管领导2024年8月7日批准,我局对此案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2日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提取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入库单、出库单、检验报告复印件、抽样单复印件和此次抽检相关材料。经查,当事人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批量为77个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已全部销售,以上不合格产品一共生产了77个,一共获利28.5元,上述产品中的57个销售给了山东临沂雅安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田明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售价18元/个,20个销售给了临沂邦美商贸有限公司,售价14元/个,由于数量比较少,进货商已经全部销售给个人,未留联系方式,无法追回。以上不合格产品目前未收到危害后果的反馈。

经查,(案件事实) :当事人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批量为77个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已全部销售,被抽检的不合格产品一共生产了77个,,一共获利28.5元,上述产品中的57个销售给了山东临沂雅安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田明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售价18元/个,20个销售给了临沂邦美商贸有限公司,售价14元/个,由于数量比较少,进货商已经全部销售给个人,未留联系方式,无法追回。以上不合格产品目前未收到危害后果的反馈。李柏铎提供了公司入库单和出库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业务科室案件移交材料:检验报告复印件。外省移交的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转办单WS-2024-1、WS-2024-3;我局质量发展与认证发展管理科案件交办通知书,证明案件来源。

2、我局以及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山东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1、FC0100306-2024,2、FC0100313-2024,3、FC0100305-2024;招商局检测认证(重庆)有限公司国家消防及阻燃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报告编号:2024-JDCJC060153) 上述报告,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检验被判为不合格产品。

3、 执法人员的现场笔录、照片,证明对当事人检查情况。该不合格产品已无库存。

4、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

5、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6、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的违法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入库单、出库单,证明该公司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判为不合格产品的数量、单价、销售。

8、不合格产品召回通知单,证明该公司召回产品的情况。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本局于2024年9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丰南市监罚告〔2024〕SZ007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力。当事人已陈述,无申辩。                                                      

本局认为,(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你单位生产销售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检验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因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目前未收到该产品造成危害后果的反馈,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该案既有从轻和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裁量后作出决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因素,建议给予当事人一般的行政处罚。 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裁量幅度较轻适用条件标准2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点六倍以上二点四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2612元2、没收违法所得28.5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到中国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户名:唐山市丰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或者通过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方式为:电子缴款)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9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  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