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2024]175号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处罚[2024]175号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 唐山市丰南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 唐山市丰南区***
2024年6月17日,我局收到12315平台编号为1130207002024061597401930的群众举报。举报人称“本人于2024.6.14在该超市购买到三养双倍辣火鸡面生产日期2023.4.18保质期12个月已过期,要求有关部门对其查处”。2024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该店门头牌匾为“**便利店”,在店内货架上发现正在销售的三养双倍辣火鸡面2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18日,保质期12个月),截止到检查日期2024年6月17日,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电话请示局领导,经批准,执法人员对2袋三养双倍辣火鸡面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本局于当日2024年6月17日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7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店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确认了举报人购买的三养双倍辣火鸡面生产日期2023.4.18保质期12个月是店内售出,***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7月17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在丰南区同唯食品商行购进一包(5袋)三养双倍辣火鸡面,共销售3袋近期1袋,售价每袋5元,剩余2袋三养双倍辣火鸡面于2024年6月17日由执法人员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货值金额共计15元,违法所得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12315平台编号为1130207002024061597401930的举报单,证明案件来源。
2、2024年6月17日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2024年7月16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及进货时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数额。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复印件,证明了商品来源情况。
本局于2024年8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丰南市监胥罚告[2024]3007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力。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涉嫌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三养双倍辣火鸡面2袋;
2、没收违法所得5元 ;
3、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建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户名:唐山市丰南区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