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罚决〔2024〕181号

发布时间:2024-10-11 14:26:56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罚决〔2024〕181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2**********

住所:唐山市丰南区*************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130222************

2024年9月13日,执法人员崔继承、何士杰对***销售的燃气灶具进行安全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有1台型号为***-********”牌嵌入式双眼家用燃气灶具该灶具上仅有“QS生产许可”,没有“CCC”强制认证标志经请示袁占锋局长批准,由崔继承、何士杰、承办此案。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查清了案件事实。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6年6月20日,办理了营业执照。2022年4月23日,当事人由唐山市******购入1台“***”牌嵌入式双眼家用燃气灶具,型号为***-***,进货价格为260元/台。在店内以300元/台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办案人员检查之日止尚未售出。该台燃气灶具仅有“QS生产许可”,未标注“CCC”强制认证标志

当事人在进货时索要了****的发货单及灶具生产厂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但未索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未查验“CCC”强制认证标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2.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询问笔录、当事人购进灶具的发货单、生产厂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的燃气灶具的具体情况。

2024年9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丰南市监黄罚告〔2024〕3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要求。

当事人销售未标注“CCC”强制认证标志的“***”牌嵌入式双眼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构成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五条第(二)、(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燃气灶具产品行为,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400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原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