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罚决〔2024〕184号

发布时间:2024-10-11 14:39:23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罚决〔2024〕184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唐山市丰南区********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130282************

2024年9月21日,执法人员崔继承、何士杰对**销售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尚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请示袁占锋局长批准,由崔继承、何士杰承办此案。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查清了案件事实。

经查,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24年5月26日,在丰南区*******开设门店,销售比德文、绿佳、星光三个品牌的电动自行车。截止办案人员检查之日止,共以1750元/辆的价格售出10辆绿佳牌电动自行车,绿佳牌电动自行车进货价格为1700元/辆,当事人从中获利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2.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询问笔录、当事人购进电动自行车的产品合格证,证明当事人未经登记经营电动自行车的具体情况。

2024年9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丰南市监黄罚告〔2024〕3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要求。

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前提下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构成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因本案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属于首次,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从轻处罚,仅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即可,无需对罚款数额进行裁量。

当事人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户名:唐山市丰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 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罚款。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原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