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 【2024】177 号
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处罚 【2024】177 号
当事人:唐山市丰南区胥各庄镇***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2***
住所:四川省仁寿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112119711113***
联系电话:1522208***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胥各庄镇***
2024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胥各庄镇***进行监督检查,该店正在营业中,负责人***在场陪同。唐山市丰南区胥各庄镇***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130207001***),现场检查店内餐饮服务情况,发现其加工间内有粟油摩膏调味料一桶(生产日期2023年7月18日;净含量:888克/桶;保质期:12个月),已使用半桶,超期7天。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该火锅店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我局于2024年7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承认是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才发现了加工间内的粟油摩膏调味料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2023年7月18日;净含量:888克/桶;保质期:12个月),还在使用该产品。其向本局提交了部分相关证明材料,负责人陈述此原料是在其在早市调料摊进货,有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台账。此原料是制作紫菜汤所用的调味品,所制作紫菜汤配合米饭免费提供给顾客,只收取酸菜鱼的菜品费用,每份24元,紫菜汤无额外收入。
经查,唐山市丰南区胥各庄镇***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粟油摩膏调味料(生产日期2023年7月18日;净含量:888克/桶;保质期:12个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丰市监强制[2004]7001号及财物清单7001号,2024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唐山市丰南区胥各庄镇***负责人***所作的询问笔录。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3、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该单位已取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许可。
本局于2024年9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丰南市监食罚告字[2024]7001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唐山市丰南区胥各庄镇***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且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五)“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经集体讨论后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粟油摩膏调味料一桶
2、罚款5000元 。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建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户名:唐山市丰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 年9 月 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