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2024〕190 号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处罚〔2024〕190 号
当事人:唐山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2MA********
住所:丰南区************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130222************
联系电话:***********
2024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何士杰、刘坤对唐山市丰南区*********食品进行安全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保鲜柜内存放1公斤熟驴肉。经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用于加工熟驴肉所采购、使用的生驴肉食品原料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请示袁占锋局长批准,由何士杰、刘坤承办此案。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查清了案件事实。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5年7月20日,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2024年8月18日,当事人由唐山市**************购入生驴肉4.2公斤,进货价为104元/公斤,进货款为436元。当事人当日将采购的4.2公斤生驴肉在在其驴肉馆内全部加工煮熟,加工好以后扣除水分流失,剩余3公斤熟驴肉,当事人将熟驴肉在店内经营销售。截止2024年8月21日,已经售出2公斤,销售价格为170/公斤,销货款为340元,剩余1公斤熟驴肉尚未销售。
经查实,当事人在购进、使用的该批4.2公斤生驴肉食品原料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小餐饮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2.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采购、使用的生驴肉食品原料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该批生驴肉采购、使用、销售等具体情况。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对执法人员提出回避。2024年10月 1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丰南市监黄罚告字(2024)31号],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第(八)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5.1.1“应制定并实施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控制要求,采购依法取得许可资质的供货者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不得采购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6.1.1“不应加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当事人采购的生驴肉食品原料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5.1.1与6.1.1的规定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应当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转致适用《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定性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采购、使用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生驴肉食品原料的行为,已经构成《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规定的经营法律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反所得、违反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反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并没收用于违反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应受行政处罚。
在我局办案人员调查本案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三)项中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参考《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5.1项内容,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构成经营法律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行为,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40元;
2,没收用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生驴肉食品原料加工成的熟驴肉1公斤;
3,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户名:唐山市丰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 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罚款。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10 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2 份, 1 份送达, 1 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