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2024〕195号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处罚〔2024〕195号
当事人:唐山市丰南区******麻辣烫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2MA0EM*****
住所(住址): 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13028219900***4017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4年9月29日,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小集分局执法人员边***、杨***对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麻辣烫店处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后,该处负责人周绍勇在现场陪同检查。发现该处现场正在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执法人员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及进货台账,该处只能提供营业执照及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进货台账不能提供。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处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4年10月10日前改正。2024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到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麻辣烫店处对之前下达的责令改正事宜进行复查,发现该处仍未建立进货台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4年9月29日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台帐;
2.2024年10月11日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证明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拒不改正,仍未建立进货台帐;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打印件、食品小餐饮登记证打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台帐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购入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查验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进货查验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之规定,构成未建立进货台帐。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台帐,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属于一般违法。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进行处罚。
综上,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500元。
在本案的案件调查过程中以及下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我局办案人员充分给予当事人回避、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回避、陈述、申辩。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