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2024)173号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 市监 处罚 〔2024〕173号
当事人:唐山市丰南区***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MA***
住所(住址):唐山市丰南区通达韩国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4325221969***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4年7月22日接到唐山市12345政务便民热线处理单,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到唐山市丰南区***有限公司承建的***小区进行检查,该小区内13号楼、17号楼、18号楼、19号楼、21号楼、23号楼、24号楼、25号、楼27号、楼28号楼和29号楼11栋住宅楼共25部电梯维护使用由唐山市丰南区***有限公司负责,经查***小区13号楼3个单元的三部电梯正在使用,据现场调查了解该小区11栋住宅楼共25部电梯均在使用。现场不能提供该25部电梯的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现场执法人员下达了丰南市监特令(2024)第SZ003号特总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经主管领导孔祥喜批准于2024年7月2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负责维护使用的***小区11栋住宅楼共25部电梯于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12日集中交房期间陆续投入使用,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经检验合格,也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主动改正进行申报检验,目前已取得检验合格报告并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调查认定的事实):唐山市丰南区***有限公司负责维护使用的***小区11栋住宅楼共25部电梯于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12日集中交房期间陆续投入使用,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经检验合格,也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经积极改正主动申报检验并取得使用登记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的现场笔录、照片。证明该25部电梯在***小区11栋住宅楼中,不能提供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负责维护使用的***小区11栋住宅楼共25部电梯于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12日集中交房期间陆续投入使用的事实。
5、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改正主动上报申请检验,已提交了上述25部电梯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检验结论为合格,并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证明当时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积极消除隐患。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本局于2024年9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丰南市监罚告〔2024〕SZ008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力。当事人已陈述,无申辩,未要求听证。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1、当事人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鉴于当事人限期内已在电梯检验合格后及时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此次对于当事人未办理***小区11栋住宅楼共25部电梯使用登记证的行为依法不做处罚。
2、当事人负责维护使用的***小区11栋住宅楼共25部电梯未经检验就于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12日集中交房期间陆续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给予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负责维护使用的***小区11栋住宅楼共25部电梯未经检验就于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12日集中交房期间陆续投入使用的行为被查获后,能够在调查中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同时积极改正向法定机构报检,经河北省特种设备研究检验院唐山分院检验合格,并取得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适用《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2裁量幅度较轻,适用条件标准3,“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以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综上,当事人负责维护使用的***小区11栋住宅楼共25部电梯未经检验就于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12日集中交房期间陆续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由于当事人目前已改正违法行为***小区11栋住宅楼共25部电梯取得使用手续,不再责令停止使用。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叁万壹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到中国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地址:建设路80号,户名:唐山市丰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或者通过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方式为:电子缴款)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9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一 份归档 。